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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1号)

2011/4/1 字体: 来源: 作者:

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2005年底以来,市国资委在10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开展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各试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深入贯彻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思路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及工作思路,分以下三个层次全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结合市国资委近三年来确定的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名单,在综合考虑各重点骨干企业的规模、资产关系、法律事务与纠纷案件数量、市国资委近期调整重组计划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首钢总公司等26家市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在2007年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在2005年底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10家企业,要深入总结一年来试点工作的做法与成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试点方案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确保总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提升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

  3.上述36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之外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及内容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一)尽快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到位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26家市属重点企业要按照《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首先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及时履行聘任程序。同时,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履职途径及方式,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根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特点和职责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一般应当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如果本企业暂无符合上述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的,应当明确一名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对暂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的,应当明确过渡期的时间,一般不得多于两年。在过渡期内,一方面可以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总法律顾问或进行重点培养,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

  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设置或合署办公,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在人员配备上,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既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资质或背景的人员,也要配备懂财务、懂企业管理、具有企业实际经验的人员,做到知识结构的优势互补。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所属企业的法律机构和人员,形成上下一体、相互配合的企业法律工作组织体系。上述目标应当在2007年底前全面实现。

  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纳入企业人才发展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要拓宽渠道,选配一些业务强、有经验、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同志,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同时,要通过讲座、交流、脱产学习等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市国资委与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也将加大对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三)稳步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要在建立健全法律防范风险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这个中心,稳步推进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一方面,要围绕落实法律监督审核职能这个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界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项目、起草和审核重要规章制度、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合同管理、诉讼、仲裁等各项法律事务中的权限、程序、工作时限及各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逐步建立起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法律监督体系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深入分析本企业、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及风险产生的根源,建立健全相关议事规则、合同管理、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处置、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纠纷案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将制度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地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乃至各项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

  (四)着力加强企业法制文化建设

  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深入开展全员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崇尚法治、依法治企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

  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努力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契约自由等市场规则的宣传教育,努力掌握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培养和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诺守信、依法经营的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使之真正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

  三、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进度安排

  结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和各单位的实际,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大致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月--3月)。26家重点企业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要在深入调研和全面分析本企业法制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并在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2.方案完善及批复阶段(2007年4月--5月)。市国资委与26家重点企业就实施方案进行沟通交流,指导企业完善实施方案,并结合各重点企业实际逐一批复实施方案。

  3.实施阶段(2007年6月以后)。2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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