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仓库 风险理论

法律风险管理的收益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必须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之中,否则难以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就要求律师不是简单地说“No”,而是在与企业融为一体后,多提供切实可行、企业能够操作的解决方案。
制度化管理由德国的“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始创,主要观点就是以科学确定的、“法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这一理论由于强调组织的运转尽可能少依赖于人,而是尽可能依赖规章制度网,因而是理性精神、合理化精神的集中体现,非常适合大型组织采用。
但即使是在管理学界也有人认为制度管理与工作效率之间有可能是一种反比关系,即制度越健全则工作效率越低,因为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无疑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和操作的难度。如果从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的确如此。但如果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不付出风险管理上的代价,风险控制就无法实现,企业经营收益很有可能被法律风险白白消耗掉。因此,制度化管理的精髓,其实就是通过制度化,以部分降低直接的工作效率为代价,规范企业的各类行为、降低风险的不利影响,从而提高总体上的效率及收益。
从实际操作结果来看,法律风险管理的回报是巨大的。它的宗旨,就是通过将涉及法律风险的企业事务通过全方位的管理,以最小化的成本换取企业本身的安全、经营的安全和交易的安全,从而实现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小化及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仅仅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得到间接回报,有时甚至会直接减少支出、提高收益。例如,在设计经营方案的过程中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可以尽可能地用足政策以减少支出或降低风险的发生机率,以减少获得成本、提高安全系数;而某些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可能只需在关键之处改上几个字。所以,法律风险管理在总体上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法律风险管理的支出,是一项可以带来收益的投资。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