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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概念的由来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相对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基本概念,法律风险一词在中国法律规范中正式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几乎是与21世纪同步产生和发展。因此,一般的法学词典和工具书中均未收录该词,至少尚未发现国内的哪本工具书中收录了这一词条。即使是上世纪末国外出版的法律词典、百科全书中,也并无其对应的英文词“legal risk”。因此,大多数的“法律风险”一词或在英文中的“legal risk”,目前还只是法律规范中使用的术语,以及人们约定俗成的用语,尚未收录到正式的工具书体系之中。这可能与其产生期晚、概念内涵尚不确定、使用范围狭窄有关。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法律风险”一词是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大该附件的第三部分的第五项内容中,仅仅提及“法律风险”的提法,但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在同一时间,在某些商业银行总行下发的管理文件中,也逐渐开始提到这一措词,但无一进行了解释。与此同时,“风险管理”一词也于2004年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出现,但同样采用了约定俗成的用法而未进行解释。

在随后出台的规章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的内容里,将法律风险定义为“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法规或监管措施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该具体的准则于2006年2月颁、2007年元旦起生效。但由于该定义适用面窄,而且用“风险”来解释“法律风险”,故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力。

2007年5月,在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附录,即“有关名词的说明”中,将法律风险的外延描述为“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2.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这一描述只是列举而非定义,因而也没有足够的权威性。
当前,人们对于法律风险一词已经不再陌生,在前面部分也已经分析过,只要有法律存在就有法律风险存在。但法律风险到底是什么、有着怎样的内涵与外延十分值得研究。如果根本不知道一个经常提起的概念的确切内涵与外延,在实际工作中就会迷失方向,也根本无法确定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的目标,相应的工作也有可能有其名而无其实。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及使用法律风险一词的实际用意,其实我们已经足以概括出法律风险的定义。在某一具体法律体系管辖范围内,强制性的规范对人们的各种行为有着具体的规定,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由于这种偏差的存在,人们有可能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相应规定而必须承受不利的后果,也有可能由于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风险”本身就是指一种可能性,法律风险也是如此。只要是与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偏差,就存在导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出于对法律规范的生疏、误读,还是由于故意行为。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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