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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2010/6/17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无论中外,似乎从词源角度来看都包含了“风险”的本意:英文中venture是指“冒险的事业”甚至就有“投机”的意味;汉语中“企”也是指“踮起脚跟”去追求某目标的意思。从实务的角度看,“企业”更可以说是“风险的集合体”,企业经营,本质上就是“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过程。法律风险,只是其诸风险之一。
      企业的法律风险从大的方面看,可以分为“进入风险”与“在场风险”。
      所谓的“进入风险”,指的是企业进入特定经营环境的风险。总体而言,它可以看成是一种静态的法律风险,在一定时间内,这种风险具有相对确定性、可评估性。因此,这种风险也被称为是“法律环境”。
      投资者在决定进入一个特定行业时,需要对该行业的“法律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与论证。比如说:国家对该行业是“鼓励”、“限制”或是要求经过“特许”?对于投资者有无身份的限制?对于经营是否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或批准?对于从业人员有无资格限制?对于产品有无强制性标准?关于产品的销售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或认证程序?对于产品销售对象与区域是否存在限制?
      在“初始投资”时,投资者往往较为谨慎地选择行业并能周全地考虑与该项投资相关的“法律环境”问题,而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进行跨行业投资时,这种风险往往被忽视。从投资者自身而言,既往成功的经历往往会放大投资者的自信,对于投资者领导的团队,除自身信心放大之外,往往也会放大对投资者的“崇拜”与“敬畏”,因此,对于跨行业投资,很少有人能够象“第一次”那样谨慎评估相关的“进入风险”。
      在这种类型的法律风险评估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就是“同业跨区域”经营的法律风险的忽视。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制,但这只是理念上的概念而不是司法意义上的事实。客观上,各地方在施行法律的过程中,司法人员的理念与素质、“地方性法规”甚至只是“习惯”的不同,而使得国家法律在各地方的实现程度可能有开壤之别,而这一点对于从事“同业跨区域”投资者而言,最容易忽视。
      所谓的“在场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总体而言,我更强调这种风险的“动态”性。强调因此法律或相同性质的强制性商业规则的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二次世界大战对经济和资源的破坏的现实,使得没有一个政府固守古典的市场经济理论,而是进行积极的政府干预,这就是“经济法“,实质上也就是以法律干预经济活动的开始,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将这种干预推向了极致。正因为如此,现代市场经济被称为是一种“法制经济”。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基于全局的考虑、政治理念的考虑、利益平衡的考虑,这些考量因素通常与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不一致的,因此,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动往往总是给部分企业带来利益而对于另一部分企业的利益带来损害,这可能是投资者事先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亦即“风险”。
      在中国融入“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在场风险”不仅仅可能因为中国法律的风险而存在,还经常因为中外贸易摩擦、国外的法律规则变动而发生。这是涉外经营的企业所应考虑的问题。
      任何风险都是可以控制的。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应当强调的是对这种“风险”的准确评估、预案准备,在企业经营过程将“法律成本”作为一个“常数”予以考虑而不要以为那是一个不可预知的“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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