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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10/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风险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但会给企业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而且也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根源和防范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1.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企业法治建设基础工作薄弱    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重人治,轻法治”;“重人情关系,轻法律关系”;“重财务、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存在钻不规范市场空子的侥幸心理;把法治部门和工作人员当作“救火队”、“消防员”、“花瓶”;以阶段性的“应急式”或“一事一议”处理模式应对法律问题,缺乏参与全过程防范的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很多侵害或发生的纠纷,完全是可以事前预防的,但由于没有防范意识或重视不够,或法治基础工作薄弱,使得法治工作与企业管理脱钩,法治没有成为一种经营和管理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经营管理资源”的意识,使许多在口袋边上,或已经到了口袋里的钱,又拱手让给了别人。

    2.内部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控制风险的手段

    虽然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置了法治工作机构,配置了专门的人员开展工作,也感受到了法治工作的作用,但确实也存在着不少认识“误区”:

    一是“花瓶论”。认为企业法治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是应付检查的需要,“别的公司有法治工作机构,我也摆摆样子。”二是“降低效率论”。认为打官司可以找社会律师即可,没必要设个结构,配几个人员。企业法治工作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反而增加了管理费用,降低了运作效率。不知道企业法律工作者与社会执业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外聘律师希望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企业法律工作者则希望纠纷越来越少。三是“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治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法治教训,如何借鉴法治经验,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并未在考虑之列。

    3.防范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专职企业法律顾问800多人,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法律顾问500多人,德国西门子公司法律顾问400多人,英国电信公司法律顾问300多人。美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中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0.5%。美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是中国企业投入的法律风险费用的50倍。

    4.项目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导致控制力不足

    项目管理过程控制不严格,给包工头、分包方诉讼欺诈提供了大量机会。将项目部作为独立经济组织的管理方式造成了基层项目部权力过大,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压力过大。如果项目部只对工期和质量等与施工管理有关的方面负责,这样既保证了效益不流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项目部的压力。项目部仅仅是企业的执行机构,项目部上所有与经济有关的工作都应当提升一个层次来管理。

    5.制度不健全,内部责任不清,监管失控,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一是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人员的参与和审核,致使某些制度不合法、不规范,对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缺乏实质性约束。二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备,权、责、利没有形成统一,企业内部责任不清、职责不明、分工不明确,法律风险防范没有纳入业绩考核制度,致使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三是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制度保障。忽视法律顾问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在资本投资、重大决策、工商谈判、签订合同等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工作程序。四是法律监督缺失,没有形成主辅匹配、协调互动、环环相扣、层层相依的监督体系,严重削弱了法律监督的整体功能。

    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1.强化风险意识,树立法治新理念

    一是树立法治是“金手杖”的理念。企业法治建设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手段,法律是一种管理和经营资源,是企业家在市场上纵横驰骋的“金手杖”。企业法律工作者不是“花瓶”,不是摆设,也不是专司打官司的“灭火队员”。这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的思想基础。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反映,单位有法治机构,领导也很重视法治工作,但是将法治工作定位在应诉上,每个人手里有10几个案件,经常出差、出庭,实在没有精力顾及风险防范的事情。我们认为,虽然这样做可能会给企业节省大量律师费,也能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但这种“灭火队员”式的事后补救方式,往往使法律工作者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合同管理、对企业其他重要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重要的“事前防范”工作,从长远来看,得不偿失。

    二是树立大合同观念。合同管理不仅仅是对合同文本的管理,而是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中都要增强合同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项目上,整个施工过程要发生几十个、几百个乃至上千个合同关系,比如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加工承揽、运输、保险等等。可以说,一个项目就是一个“合同群”。同时,所谓的“合同”也不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应该包括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签证、确认书、保函、验收证明、结算书、现场指令等等。可以说,合同无处不存,风险无处不在。

    三是树立集约经营理念。衡量车的好坏,速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实,我们开车的速度快慢是取决于对刹车的信赖程度。我们可以将一辆汽车开到每小时200公里甚至更快的速度,是因为我们相信能刹得住车。同样道理,企业规模扩张的基础是出于对集约经营的充分信赖,如果企业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集约经营的话,规模扩张的步伐应当减缓。企业应当妥善处理规模扩张与集约经营的关系,学会处理好“刹车”与“加油门”的关系。

    2.健全机构,强化职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治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服务职能。要高度重视企业法治建设,健全法治机构,强化职能,形成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努力构筑企业法治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治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企业法治部门应当担负起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支持的职能,做到依法经营,科学决策,积极维护企业的各项权益,努力规避、化解市场风险,为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是优化人力资源组合,充实法治机构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治工作机构的时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同志充实进来。努力为法律专业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工具,订阅、购买各类法律资料;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与政法院校的联系,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专家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与决策,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三是重视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鉴于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加强法律业务培训是关键的一环。当前亟须建立、健全普及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要通过培训以及人才重组,建设一支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专业化经营队伍,保障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保障经营安全,减少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3.建章立制,准确切入,实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

    国有企业的治理不注重制度设计的现象比较普遍。是因为国企里面普遍认为“人之初,性本善”,管理人员当然是品德高尚的人,无需制度去约束。而在依法治理的框架下,人们普遍相信“人之初,性本恶”,所以才注重用严格的规章制度甚至法律去约束人的行为。建章立制,依制度治理风险,颇为必要。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法治部门必须遵守程序,及时高效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二是建立重大经营活动法律审查机制,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企业法治部门、法律工作者要全面介入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把好法律审查关。

    三是建立健全有法治介入的合同管理机制。企业的利润来源于合同,风险也隐藏于合同。建立由法律工作者全程参与合同管理,项目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形成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合同管理网络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合理。要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促进依法审慎签约。合同负责单位、合同承办人要对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等全过程负责;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额大、复杂疑难的重大合同实行计划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专业化服务,引入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审查、论证及谈判;力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违约责任条款完整,最大可能地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成功率,维护企业的权益。

    4.建立法律风险预测警报系统,完善法治工作与经营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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