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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误区及风险控制

2009/3/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世界最大玩具代工企业合俊公司投资矿产失败是许多失败案例的一个典型
  ●民营资本往往无视矿业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很多矿业风险来源于一种极其简单的“寻宝模式”
      ●整体矿业权不允许拆散零卖
  ●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详细考察核实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下,2008年10月15日,世界最大的玩具代工企业广东省东莞合俊企业宣告倒闭。这起在广东制造业界引起激烈争议的事件,其引发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企业盲目投资矿产,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
  
  2007年10月30日,合俊以3.09亿港元收购福建宁德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属下大安银矿的勘探权,到2007年年底合俊先后投入的资金达到4亿多元,但由于该矿迟迟未取得开采证,合俊的投资一直不能产生实际效益。截至2008年6月底,合俊企业不仅债台高筑,集团总负债超过5.3亿元,净负债比率高达71.8%。合俊死于盲目投资,这一事件被外界解读为民营资本投资矿产失败的典型案例。合俊的遭遇固然令人扼腕叹息。尽管高深莫测的矿业每年可以造就成千上万的巨富,但在民营资本甚至工业资本蜂拥而至矿业投资的大潮中,深陷矿业风险泥淖的公司不在少数。
  
    寻宝的几大误区
  
  “参与这个行业的人风险意识太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族春认为。吴族春曾经拥有10多年的地质工作经历,至现在也已做过10多年的专业律师。据他观察发现,很多风险往往来源于一种极其简陋的“寻宝模式”:发财心切的老板,带着司机和一两个已经退休的地质工作者,开着奔驰或者宝马,满世界找矿,到处寻找投资机会。
  
  吴族春表示:“即使是经验丰富的地质工作者,其专业范围都是非常有限的,懂煤矿专业的不一定懂金矿,懂铁矿专业的不一定了解铜矿原理,这种专业的隔膜往往导致自然风险,最要命的是,他们还完全无视矿业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在矿业权交易中无处不在。”
  
  吴族春介绍,一年以前,浙江前卫公司经过初步考察,决定买下位于云南香格里拉的一个钼矿的采矿权,通过多次谈判,敲定受让价格为6500万元,先付定金1500万元。随后,前卫公司的老板请兼具地质经验和律师素质的吴族春就整笔交易进行深入调查。吴族春拟定了40个问题逐一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几乎让前卫公司的所有股东大惊失色:受让的钼矿矿区正位于雅鲁藏布江、怒江和澜沧江三江源头,并且处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之内。在这样的区域采矿,不仅违背了中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承诺,与云南省人大的有关法规也是背道而驰的。
  
  “这样的矿业权交易显然是非法的,尽管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办出了采矿的各项证照,但要是进行开采,引发的严重后果将不堪设想。”吴族春的调查结论虽然终止了一桩看起来利润丰厚的生意,却避免了前卫公司6000万元打水漂的可怕后果。谁都明白,一纸无效合同是不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况且这些纠纷还会耗费无数的钱财与时间。
  
  浙江另一家民营企业就没有前卫公司这么幸运了。这家企业在西部买了一个金矿的矿业权,是从一个地勘单位买的,老板觉得是笔合算的买卖,就很快签订了合同,并且支付了2900万元。然后,这家企业跑到当地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国土厅官员的回复对于这家企业来说几近晴天霹雳:“这个证不能给你办,为什么?这个探矿权不是这个地勘单位的,而是国家出资形成的,这个地勘单位只是承担了这个金矿的勘查工作。”
  
  这位官员还给这家企业的老板打了一个比方,地勘单位作为转让人不是一个合法的转让体,它就像一幢房子的建筑承包商,把属于房地产老板的房子给卖了,这样行吗?肯定不行啊!
  
  吴族春总结了投资矿业失败的几条原因:不能辨别地质资料的真假,没有认真核实各种证照的合法性,对采矿作业缺乏管理。总之,表现出相当大的盲目性。
  
  浙商投资矿产的败笔
  
  在一次铅锌矿探矿权的拍卖会上,一宗探矿权的底价为150万元,而通过会上竞买,一家浙江企业居然以800万元的高价买下了这个探矿权。当有人在会下问这位浙江老板为什么要叫到如此高的价码,他回答说青海当地人都举牌敢要的矿业权,我们也敢要。吴族春表示,事实上,东南沿海的很多企业在内地买下矿业权并不是为了真正开发,而是要把它包装成一个融资平台,再把融资所得投入回报更为丰厚的投机生意。一家企业买下矿权后,一般不急于开采,首先要做的是向更多的企业进行推销,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各种形式介入,介入的企业越多,融资金额也相应巨大。吴族春分析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个整体矿业权是不允许拆散零卖的,零散式的开发一方面可能破坏整体矿业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不利于生产安全和管理,对环境也极易造成负面影响。
  
  浙江省矿业协会会长汤文权说:“浙江作为中国沿海经济大省,民资发达,投资矿业的步伐迈得比较早,也比较快,所以在这方面有着更多的经验和教训。”汤文权介绍,浙商投资外省矿产资源是由温州商人打前站的。2000年,温商携带大量的资金进入我国的煤炭大省山西,大举收购当地的中小煤矿。这是浙商较大规模到省外投资矿业的第一波。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浙商拥有山西省中小煤矿采矿权中煤炭储量的65%~75%。2005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山西省开始了对煤矿关、停、并、转的治理整顿工作。据统计,在短短两个月内,山西省共取缔关闭非法违法煤矿1304处,停产整顿1510个矿井,暂扣或收回1010个采矿许可证、1333个生产许可证、1077个营业执照、45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和883个矿长资格证件。2005年底,浙江省政府不得不出面与山西省政府进行协调,但挽回经济损失很有限。浙商第一波矿产资源投资遭遇重挫。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是有不少守法的浙商矿业主的小煤矿经过整合后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他们在游泳中学会游泳,慢慢熟悉了矿业权市场的运作规则。据不完全的统计,浙商有不少于100家企业,已经涉足邻国蒙古、朝鲜、缅甸和东南亚的老挝、柬埔寨、印尼、菲律宾等国以及非洲大陆多个国家。
  
  风险仍然可控
  
  汤文权表示,投资高风险、高效益的矿业,首先要想到高风险。因为无论探矿还是采矿都是探索性的工作。矿产是在地球演化过程中的不同时期形成的,因此矿产的生成过程也是十分复杂的,矿产的勘查工作阶段充满着不确定性。一些根据地表蚀变矿化或者异常而申报取得的探矿权,是要通过详细的地质工作才能确定有没有经济价值———这就意味着投资探矿就是风险投资。同样必须强调的是,取得采矿证开采矿产同样有风险,因为投资回报不仅取决于矿产资源本身,还受到自然社会环境、开采技术条件、加工技术水平、市场变动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无论是投资探矿还是采矿都是有高度风险的。不能只想到投入多少,就要取得多少回报。
  
  汤文权提醒说,为了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矿业主一定要尊重科学、尊重科技人员的意见,要科学探矿,科学采矿;同时要严格依法办矿。在申报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转让和受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方面,国家已有一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当前,有的企业在受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中受骗上当,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一是没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区进行详细的考察、核实,以了解矿区“报告”的可靠程度,二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使投机者有机可乘。因此我们投资矿业,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同时不要急于求成,要有前期考察、核实成本,此外,要遵守和按照矿法和相关法规和规章办事,以免带来后遗症。
  
  汤文权对矿业投资的未来充满憧憬。尽管目前全球遭遇金融风暴,但在可以预期的世界经济走向萧条中,中国经济的出路主要还是在于扩大内需上,其中主要的方式是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依然会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因此,矿业投资开发的前景依然值得期待。

来源: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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