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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企业上市需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2009/6/29 字体: 来源: 作者:

     胡先生来信说: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近几年随着业务发展壮大,我公司有意在创业板上市。不过,近来我们听闻个别欲上市企业因不规范经营而上市失败,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事。请问,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在日常经营中应该如何防范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应特别注意一些新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免因违法犯罪而影响日后的上市进程。比如,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有这样一条新规,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将追究有关责任方的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企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曾办理过一个有关非法经营的案件,可供参考。2008年底,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人设立公司并担任总经理,指使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揽客户,通过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和《投资管理委托单》的手段约定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进而收取资产管理费及客户盈利提成。案发时,该公司共签约客户102人,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的证券资产总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收取管理费及提成共计人民币490万元。后来,王某主动投案,交代了其在该公司期间的犯罪事实。

  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后,我多次到看守所听取其辩解,并邀请专家教授就此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以更好地为王某依法辩护。在此基础上,我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辩护观点:(一)有关公司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书》、《投资管理委托单》,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司法鉴定结论证明,涉案犯罪所得款项全部进入该公司银行账户归单位所得,而单位则将涉案款项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支付房租、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等开支。所以,被告人王某只是领取工资,并没有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或挥霍;(二)王某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本案的教训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务必做到规范运作、遵纪守法,尤其是在上市时更要规范操作,守法经营。只有这样,有朝一日企业拟上市时才能真正远离刑事法律风险。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小华 高级律师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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