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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评黄光裕案:成功企业家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法律风险

2010/3/8 字体: 来源: 作者: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作者)
  
  近日,胡润《百富榜》前国内首富黄光裕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已被检察机关正是提起公诉并移送审判机关审理。随着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有关黄光裕案的案情和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指控黄光裕涉嫌三项罪名,即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其中涉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与此前传闻的涉及众多落马高官并无联系。
  从媒体披露的以上事实来看,我们基本上可以初步确定,黄光裕案与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原罪”无关。起诉书指控黄光裕的犯罪事实都是其已于2004年和2005年问鼎“国内首富”之后实施或发生的行为,可以说都是“现行”的行为,无关其所谓的“第一桶金”,也自然无关其所谓的“原罪”。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直至2006年之前,黄光裕始终是一位非常成功并值得尊敬的商人。显然,没有非凡的经营头脑和商业智慧,黄光裕不可能于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之前连续两年问鼎“国内首富”。之所以说黄光裕也是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商人,是因为黄光裕所创立的国美经销模式,极大地减少了国内家电的流通环节并降低了家电产品的零售价格,许许多多的消费者都从国美电器的低价销售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因此,对于黄光裕本人,我们不能“墙倒众人推”,在其落难之时将其贬低得一无是处,也不能简单地抱着“仇富”的心态,对其落马幸灾乐祸,而应客观地评价和看待黄光裕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从三届“国内首富”落马成为涉嫌三项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从辉煌的财富云端跌落至丧失自由的深渊,黄光裕的人生落差之大无人能及。在此时刻,以“痛打落水狗”的方式深挖黄光裕及其过去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并深入谴责之,似乎并不厚道。而追踪并反思黄光裕涉嫌犯罪落马的根源,为那些已经成功或者正在追求成功的企业界人员提出必要的警示,这也许不失为黄光裕案带给我们社会或者企业界的正面意义。
  黄光裕既不是企业界涉嫌犯罪落马的第一个商人,甚至也不是涉嫌犯罪落马的第一个国内首富,黄光裕也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为什么近年来这么多企业家(包括国企负责人和民营企业家)乃至“国内首富”纷纷涉嫌犯罪落马入狱呢?这个问题不仅值得关注黄光裕案的人们认真思考,而且值得各级政府、企业界、法律界等共同深思。
  在我个人看来,近几年来络绎不绝的企业家犯罪落马案件包括黄光裕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值得关注:
  第一,从时代背景方面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并且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经济一直在高速发展。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高速发展,许多方面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经进入到有法可依的状态,甚至有的法律还进行了多次的修改或修订。时代背景的巨大变化,必然要求社会各界都要不断调整和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与时俱进。否则的话,就可能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落伍,甚至翻身落马。
  第二,从客观环境来看,在我们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市场不规范甚至一定程度的混乱的情形。比如说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市场地位问题,市场公平问题,权力干预市场的问题等等。市场不规范,企业家自然也就会无所适从,只能各行其是,各显其能,适者生存。同时,在我国法制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治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说同样的行为,很可能在某些地区可以行得通,可是到了另外的地区却被认为是违法会受到追究;或者同样的行为,有些人实施了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而另外一些人却会被认为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等。法治不规范,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使企业家无所适从,无疑增加了企业家的法律风险。
  第三,从个人素质来看,许多落马企业家包括黄光裕在内都存在着一定的人格弱点或者知识缺陷。人格弱点主要表现在诚信方面。从黄光裕案来看,其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行为,就突出地表现出了不讲诚信的问题。知识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方面。许多企业家既未受到过法律教育,也未接触过法律的实践,更无敬畏法律的传统,甚至还从社会上或者受某些人的影响形成不正确的法律观念,所以他们很难对自己的各种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和判断,自然加大了法律方面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可以说是落马的中国企业家或者富豪们共同的时代背景和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个人因素,也可以说是近年来前赴后继不断落马的企业家或者富豪们犯罪共同的根源所在,黄光裕案也不例外。
  企业家犯罪往往不仅事关企业家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而且事关相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和收入等,再往大说甚至事关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对企业家犯罪现象予以格外的重视。追踪和探讨黄光裕案以及众多企业界犯罪案件的共同根源所在,对我们预防企业家犯罪应有众多的启示: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市场环境,赋予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平等竞争,禁止非法或者不正当竞争,实行优胜劣汰,尽力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环境。
  其次,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改善法治环境,切实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一视同仁,使法律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管理、决策的行为规范和最高准则。
  再次,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改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公权力的使用必须有所节制,公权力的使用也必须受到必要的约束和监督。要坚决制止公权力违法插手、干涉市场经营等行为。要让市场主体不在看重所谓的“后台”和“关系”,而是按照经济规律凭能力和实力生存和竞争。
  最后,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家的个人素质。企业家必须树立诚信的理念,切勿有投机钻营、投机取巧的心理。企业家更要有必要的法律意识或者法律知识,并应注意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成功的企业家或者富豪来说,虽说“商场如战场”,但他们最大的风险其实已不再是商场,而是法律。因为在商场上,不仅有规律可循,有传统可以借鉴,有团队可以出谋划策,而且他们本人也在长期的创业和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即使偶尔或者暂时失手,也不过损失点金钱或者经济上的利益,也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但是在法律方面,大多数的企业家或者富豪不仅自己而且整个管理团队以及家庭成员大多数人也都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无与法律工作接触的经验,更缺乏经常性地使用律师或者咨询法律的习惯,甚至还可能受到社会上某些不良习气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误导而形成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这都可能使企业家或者富豪们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而一旦遭遇法律风险,企业家或者富豪们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失去财富,严重的还将失去自由乃至生命。因此,对于成功的企业家或者富豪们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法律。企业家和富豪们必须对法律予以高度的重视。
  
  
  
  (王荣利律师2010年3月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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