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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华:独立董事制度可有效补充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

2011/8/1 字体: 来源: 作者:

     7月24日,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所所长叶晓华在深交所36期独立董事培训班上发表主题演讲,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也应该作为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补充,同时也应当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叶晓华认为,在目前多数上市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是法务部门负责人还不能真正参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的情况下,律师出身的独立董事是唯一有能力和机会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律专业人士。即便将来上市公司的总法律顾问都参与上述重要会议并能真正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来自外部律师独董的专家经验和独特视角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一名律师作为独立董事,形成律师独董制度。这一制度可与目前企业(特别是国企)推行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相互配合,作为上市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实施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

  叶晓华同时认为,律师董事至少应该在如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时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第二,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思维和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第三,指导和协助企业法务部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但是,目前多数律师独董只懂法律,不懂管理,特别是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之甚少,因此,要真正想再后两个方面有所作为,必须强化独立董事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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