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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法律风险隐忧重重

2012/12/20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2年12月18日22:22 来源:国际商报  
  据新华社电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组长叶晓华发布了《2012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统计数字有效的1891家上市公司2011年法律风险成本为683.37亿元,市场整体当期法律风险成本指数为7.53,表明上市公司平均每挣100元净利润,在法律方面的花费至少超过7.73元,而法律风险成本指数最高的100家上市公司,每挣100元,在法律方面的花费超过128元。

  尽管从数字上看,上市公司整体法律风险与上年度相比有所降低,但是形势并不乐观。因为在本年度,课题组组织力量运用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价模型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深入的跟踪研究,发现了很多无法在法律风险成本实证分析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隐患。

  此报告是在由中国龙龟法律风险管理论坛组委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龙龟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上发布的。

  课题组新闻发言人何彦律师说,报告提出的很多观点值得注意:如报告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商业模式核心要素不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课题组在对上市公司商业模式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时,发现很多公司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并不在上市公司,而在大股东手里。例如,商标是消费类上市公司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但是仅仅是小范围的调查,就发现了贵州茅台(600519,股吧)、燕京啤酒(000729,股吧)等10家上市公司出现了这种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很多投资者甚至是机构投资者并不认为有什么问题,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很严重:对这些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是因为这个商标值钱,所以买的股票。但他们看中的值钱的东西却不在上市公司,真“李逵”是大股东,上市公司是“李鬼”。

  上述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还意味着上市公司每年宣传其主要商标的巨额投入以及上市公司天然的宣传渠道和优势对其商标品牌的宣传都将被商标的实际拥有者大股东全部侵吞。理论上,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可以不再继续花一分钱,而独享商标增值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对其他股东来说是一种明显的不公,除非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上述分析仅仅是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法律风险的一个侧面。事实上,众多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都有自己固有的或大或小的法律风险,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风险从来都没有被系统地关注过,作为监管者、投资者甚至是上市公司自己都全然不知,这是不正常的,也不是应有的对投资者负责态度。

  课题组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强制上市公司自查其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并予以公示,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募股的拟上市公司则应增加商业模式法律风险审查的要求。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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