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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如何让法治成为国民信仰

2013/7/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且被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且必然是良法。在我国,要使国民信仰法律、法治,必须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和创设起使法律能够顺畅运行、公权力受到严密制约、违法行为受到有力制裁、社会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治文化深入人心的法治国家机制。

  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亚里士多德认为,构成法治要素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且这种“良法”必须被国民所信奉,所遵循。“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依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循法律”?[3]显然,伯尔曼所主张的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是指对良法的信仰。综上观点,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被国民信仰,且被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是良法。而一个国家的国民有良法可依、可循,且国民都信仰良法,遵循良法,这个国家就是法治国家了。既然作为国民信仰的法律只能且必然是良法,而国民普遍信仰和遵循良法就构成法治,那么,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实际上就是对法治的信仰。

  国民为什么要信仰法治,因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能限制公权力的膨胀、滥用、腐败,为国民提供民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平等、安定、可预期的秩序,提供环境、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没有法治,人们就要面临和经受很多苦难、灾难。过去人类在几千年的社会里,受人治之苦、之难已经是够多的了。人类从自己的经历、经验里应该深深感受到法治对自己的意义、价值,人们信仰法治应该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我们的许多国民,包括一些担任国家公职并不信仰法治: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有些国民,虽然在一些时候、一些场合也依法、守法,遇事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方式解决问题,但他们并非相信和信仰法治,他们依法、守法,走法律途径、循法律方式办事,只是在一定时候、一定场合迫不得已做出的选择,或仅将之作为一种博弈的策略。只要有非法律途径、非法律方式可选择,并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他们会首选其办事和解决他们的问题。

  这是为什么?我们的许多国人为什么不信仰法治?我认为,个中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也许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现行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尚未形成和创设一种使国民对法治产生信仰并不断坚定这种信仰的整体机制。如果我们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和创设起这个机制,使法律能够顺畅运行、公权力受到严密制约、违法行为受到有力制裁、社会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国人就会自然而然地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保障法律的权威

  

  要建立国民对法治的信仰,首先要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保障法律的权威。法律运行不畅,法律没有权威,人们如何信仰法治?关于法律运行机制,中共十八大报告归纳为四个环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产生和形成“良法”的前提与基础。国民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集中反映和体现了他们的利益和意志,是良法。如果法律违反民意,不以人为本,只追求管理秩序而忽视人权,损害人的尊严和自由,如现已废止的《收容遣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现在还在实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不断生产出这样的“法律”,让国民怎么信仰?为了避免立法机关生产这样的“法律”,保障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即有必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吸收公众和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改进和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是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促使国民树立法治信仰的第一个重要环节。

  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促使国民树立法治信仰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严格执法。有了良法并不能自动实现法治,并不能自动使国民树立法治信仰。良法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形成法治,国民只有在严格执法中感受到法治的正义和良法之“良”时,才能增强对法治的信仰。严格执法的反面是乱执法、滥执法和不作为,导致了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损害了国民对法治的信仰。因此,要增进国民对法治的信仰,必须改进行政执法,尽量消除乱执法,滥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真正实现严格依法执法。

  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促使国民树立法治信仰的第三个重要环节是公正司法。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公正对国民的法治信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政法部门连续推进的司法改革有力、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整体的司法公正,但是局部性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存在,一些地方陆续曝出的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司法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更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专家学者和律师专门研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与会人员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各种防止司法不公,纠正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建议、对策,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当局的干预,强化司法公开,法院判决书逐步上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坚持疑罪从无,等等。毫无疑问,这些建议、意见如被法院采纳,对解决当前司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推进法律顺畅运行,促使国民树立法治信仰的第四个重要环节是全民守法。国民守法与国民的法治信仰是密切联系的。一个国民看到周围的国民都守法,特别是看到作为国家官员的国民也守法,他就会增强对法治的信念和信心,久而久之,他看到守法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成了全体国民的一种习惯,他对法治的信仰就会“润物细无声”地生长和增强。反之,如果他看到周围到处是违法之人、违法之事,特别是到处看到、听到政府官员违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他就会逐渐对法律失去信心,对法治失去信仰。因此,要使国民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就不仅要有法可依、可循,有良法可依、可循,还必须逐步建立一种全民守法,特别是政府官员带头守法的氛围。当然,国民对法治的信仰与全民守法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过程:守法的人越多,人们会越相信法律、信仰法治;而人们越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守法的人就会越多。

  

  对公权力加以严格制约,防止公权力执掌者腐败、滥权

  

  国民对法治的信心、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权力受法律制约的情况和公权力执掌者的公正、廉洁形象。如果公权力不受法律制约,公权力执掌者可以在法律范围外恣意行使权力,任意滥权和腐败,法律只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用来约束老百姓的行为,国民自然不会对法律有好感,自然不会信仰法治。国民为了生存,为了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能不受或少受干扰而正常进行下去,他们有时会不得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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