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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该如何提升行业地位抵御法律风险?

2010/12/27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中国律师界要学习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努力提升中国律师业整体的政治地位
  上午遇见人民大家的何家弘教授,不久前他和其他两位知名法学教授一起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中层副职,演绎了一段中国式的“法学家从检”乃至“法学家从政”的经典童话。在前些年关于检察权的论争中,检察权是否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权存在受到学者们相当程度上的争议,而检察机关在这场论争中相对处于被动。吸收有影响力的中青年法学家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员,也是最高检加强检察理论建设的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举措。昨天最高检副部级检委会委员戴玉虫大检察官在演讲中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为一种与被监督者的“平权监督”,低调而务实,感觉到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
  作为中国强势权力机关之一的检察院,对自身所面临的理论与现实的困境如此重视,进行的研究与努力如此务实而有效。这很值得中国律师业学习和借鉴: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具备强制性因而不同于国家权力,也不同于公民权利因为律师还享有一定意义上的调查权。我个人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在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大背景下,由法律所赋予的集合公民私权利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类似于第四种权力的公民权利代表。而按照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国家权力也是公民权利的集合与让渡。中国律师面临的风险是全方位的,且又缺乏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权力作支撑。所以,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性质的研究对于提升中国律师地位,整体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刚才我在隔壁的论坛见到刚刚被选任为贵州高院副院长的李汉宇法官,六个月前他还是贵州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法治国家的律师,往往是职业政治家的摇篮,这也使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但无疑是较高的政治地位乃至社会地位。而中国官僚体系的封闭性使“律师从政”不过是一种被动的点缀或选秀,与真正意义上的有着文化与制度支撑的律师主动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乃至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相当级别的官员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律师这个职业、这个行业,不能够在法治构建的过程当中有所作为,不能够在政治的舞台上有所作为,那么这个职业、这个行业也就与其他一般的企业没有什么两样。
  法律出版社最近从网上下载了我的十个演讲,和其他两位律师的作品一起编成了一本书叫做《从实习律师走向大牌》,论坛期间我看到有这本书在卖而且销量不错。所收录的演讲中有一篇我在纪念中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的一个演讲,题目是“我们的贡献是什么?”作为中国律师,我们确实需要扪心自问:我们的贡献是什么?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三个代表”: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理应在政治生活中有所作为,以群体的力量发出应有的声音。只有做好这样的“三个代表”,我们才可能拥有广泛而坚实的民众基础,才不至于陷入公共权力打压与民众基础丧失的腹背受敌的危险境地。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及一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传统。只有中国律师业整体政治地位得以提升,只有中国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不断得以推进,才可能从整体上改进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才可能使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应有保障,才可能从整体上降低中国律师业的法律风险。
 
  第二,提升中国律师业整体的经济地位需要律师界自身的不懈努力
  律师没有任何固定的稳定的经济来源,我们需要面向市场。律师费是中国律师得以保持职业、人格、精神与思想独立的重要保障,是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客观标志。所以,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努力拓展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而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深刻的变革期,但本质上仍是一个权力主导型社会,经济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权力主导型经济,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无奈地看到,许多本应由律师办理的业务由政府代办了,或者由政府指定其他机构办理了;虽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甚至律师主导型经济也日益得到认同,但许多本应由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却仍未得到应有的认同与尊重。连律师法也只是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而不是“以下业务应由律师从事”。所以,如何从宏观上构建律师应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使之法定化,也是需要我们去努力争取的。
  昨天上午路伟所的吕立山律师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律师业的份额将由目前的20亿美元迅速发展至200百亿美元。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去年中国律师业的总体收入不过一百五十亿,中国律师已近十五万,平均每个律师创收仅十万人民币,与一名出租车司机相差无几。而这一市场份额分配中,北京占约六十亿人民币,上海、广东、深圳三地之和超过六十亿人民币,其他各地相加不过三十亿人民币左右。让我们深有体会的是:大成在国企改制法律服务业务上在全国走在前列;大成律师在参与国家有关机关制定相应规则的过程中,直接建议将原先含糊不清的国企改制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的规定改为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这就在规范国企改制的同时,也给律师业自身创造出应有的市场空间。律师业的飞速发展,不仅有赖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有赖于律师个体与整体的共同努力。在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利益空间这个问题上,《国际歌》早就告诉过我们: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只有中国律师业整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增大了,中国律师业整体的经济能力提升了,中国律师整体抗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
 
  第三,防范中国律师个体的执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努力
  作为北京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近年来我有幸参与营救因陕西油田案蒙难的朱久虎律师,成功地将其从陕西警方手中接回北京;通过对北京律师王令与天津法官冲突事件的关注与呼吁,使该事件在中国语境下、现行规则中得到了相对良好的解决:天津的王法官因对人民群众态度粗暴被解除了庭长职务,这无疑对法官如何善待当事群众有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来太原之前,我还去看望了一位被对方当事人在法院门口用槁把打断了腿的律师。这位律师非常委屈与痛苦,但却矛盾地不愿意别人知道这事。而另一位律师则因为执业行为的不规范,正被当事人“折磨”着:要求退还律师费并赔偿数千元的所谓损失;让这位律师痛苦的是,他在满足这位当事人要求后,还是被当事人告到了律协----这确实让我由衷而不无悲哀地感受到:其实中国律师是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行业。在中国整体执业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律师个体和律师协会加强律师法律风险防范与律师维权至关重要。“如果中国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关于律师执业风险,我写过一些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和其他一些媒体上,时间原因在此谈一些简要认识:
  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种类
  作为法律人,律师则具有因其执业所带来的执业风险,这种执业风险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从风险的性质上,执业风险可分为安全风险与责任风险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一般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这种危险既可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第二类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张松民律师,1995617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律师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十五天。陕西克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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