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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1/8/10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椐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法律咨询、合同管理、诉讼与仲裁、普法教育以及对二级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协助与协调等。
    第三条  公司法律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事务部,它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与公司企业发展部合暑办公。
    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 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三) 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经济、技术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
    (四) 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转让、对外担保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 参与做好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六) 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 负责公司与地方司法部门工作联系的建立与加强;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及与其工作的联络;
    (八) 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整理汇编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部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报告制度。各所属二级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应自纠纷发生之日(最迟不超过一周内),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公司辅助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件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任职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负责公司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参加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度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培训、资格年审注册,以方便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应不定期参加法律业务知识的集中学习与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鼓励并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公司的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四章  法律咨询论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论证是指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及二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论证分为一般法律问题咨询和重大法律问题论证两种类型:
(一)一般法律问题咨询,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咨询单位或部门提出的问题,以口头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在职责范围内答询。
(二)重大法律问题论证,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咨询单位或部门提交的法律论证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论证报告》。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在开始决策程序的7日前送公司法律事务部组织法律论证,未经法律论证,没有《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论证报告》的事项,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 修改公司章程;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或股份;
(三) 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联营企业;
(四)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或决定对二级单位的改制重组、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
(五)大型设备的购置及技术引进;重大项目招标、投标;
(六) 决定赔偿、起诉、上诉、申诉或申请仲裁;
(七) 开除职工或者公司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八) 需经法律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具报告。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或经公司授权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管理部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业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和授权后,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公司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
    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公司的二级单位、员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下称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他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经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并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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