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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宝实业总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1/10/8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提高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以经济合同管理带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树立企业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处理争议等各项内容,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人事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等管理相融合,并贯穿于企业经济、技术、贸易交往,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劳动用工之中,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企业合同管理的特征。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于一身,对自身签订的合同进行自我审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以达到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目的,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的对象。即合同及围绕着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活动。包括合同签订准备阶段的管理;合同签订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清理检查中的管理等。
  第四条 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经济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效益原则:经济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致力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第三,责任原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合同管理的目标。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实现的。企业合同管理目标是:对内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全员法律意识,使人员优化组合,生产资料优化配置,增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企业享有良好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结构、职责
  第六条 企业合同管理决策层职责。决策层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合同法;(二)负责总公司各类合同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三)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四)负责重大合同签订的审批;(五)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合同;(六)检查指导企业合同管理机构(部门)的工作;(七)听取企业有关部门合同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决策;(八)讨论决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达到的目的要求;(九)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誉的活动。
  第七条 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职责。监督层由经营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管理所属企业对内、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二)制定企业合同法规培训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三)对所属企业签订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核、登记、归档;(四)拟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五)对所属企业签订履行合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六)及时、准确填报合同统计报表,并做出统计分析;(七)定期向合同管理决策层反馈合同管理中的情况;(八)具体制定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对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十)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八条 企业合同管理执行层职责。由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合同法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变更、解除;(二)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合法、不完善合同;(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四)负责登记合同台帐,填报合同统计报表和建立合同档案;(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决策层、监督层报告;(六)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三章 法人代表授权制度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一)企业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统一由企业合同管理决策层书面批复后,方可指定专人办理刻制手续,同一企业刻制二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必须统一进行编号;(二)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经营部指定专人管理;(三)签订符合事前审查的合同,按合同审查程序,需书面报合同管理监督层审查、并经决策层批复后,由专管人员登记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符合事后审查的合同时,除按上述审查程序外,承办人员事先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向专管员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合同专用章必须按备案的使用范围使用;(四)必须用企业行政公章的合同,审批程序同上。
  第十条 合同文本的使用、制定、保管。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工商局或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因自身经营的特点,确需设计适合企业使用的文本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应设专人保管,企业经办人员遇特殊情况需持盖章空白合同文本的,必须经严格审批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制度。经济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订。对方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项目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业签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签约权利。授权委托一是要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人向被委托人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二是要坚持一事一委托;三是委托的内容要具体。被委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授予的委托权限签订合同。否则,被委托人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会签、审查、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合同的会签。企业在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在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决策层对此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法定代表人权衡上述意见后,对是否签订此合同最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包括对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签约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一)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方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签约的对方是法人,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无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否超越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二)对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的项目相一致。(三)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法人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员参加签订合同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只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才能对法人产生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 信用审查。包括对签约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及履约信用的审查。(一)履约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审查,企业依其审查,可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二)履约信用审查。了解对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以往是否恪守信用,是否有过违约行为,是否曾利用合同进行过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审查。包括:(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效;(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三)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四)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审批。根据德宝实业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如下:(一)标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向本公司经营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营部门提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二)标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最后作出决定。(三)标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内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最后作出决定。(四)标的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员向本公司合同监督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企业合同管理监督层对此合同能否订立签具意见,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法定代表人对是否签订此合同最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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