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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12/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合同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以及合作协议等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罚、资料保管等行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专项管理和综合归口管理为主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不得损害单位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领导、合同订立部门和执行部门均应严肃对待,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无故不履行合同。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沟通情况、互相协作,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一)买卖(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承揽合同;
    (四)货物运输合同;
    (五)供水、电、气合同;
    (六)仓储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借款融资合同;
    (九)保险合同;
    (十)技术贸易合同;
    (十一)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合同评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按照合同标的划分为重要合同、一般合同。
    (一)重要合同:指商贸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物流及其它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指商贸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物流及其它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合同。
    十二条 合同评审、审批程序及权限划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签订的所有合同(各分公司仓储物流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合同除外)在正式签订前均需报送公司对口业务部门、财务会计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评审会签后,根据合同类别(供应、商贸、物流)三大板块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议。合同签订前必需按照上述合同管理评审程序认真进行评审,经公司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评审通过后,重要合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一般合同按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所授权的单位负责人按授权内容经合同评审、审批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三条 涉及资金运用和对外投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备案制度是指合同经办单位(部门)在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并经批准同意签订后将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的管理。重要合同资料由经办单位(部门)书面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一般合同由经办单位或部门备案。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办法,针对各类合同涉及的共性和法律问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工作,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四)解释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合同管理过程的有关信息,对合同管理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制定和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五)管理本单位合同纠纷案件,建立管理台帐,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载、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协调合同经办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其它应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知识培训或具有合同管理经验。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及合同评审前提出审查意见,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的谈判和签约;
    (三)参与处理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四)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负责合同归档及合同管理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每月定期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五)其它应由合同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及要求是:
    (一)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等资信情况)。
    (二)起草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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