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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和完善法人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

2025/1/19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俞国洪

努力构建和完善法人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

      引言

法人治理的核心要素就是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通过权力安排,通过制定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以《章程》为统领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合法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一、构建和完善激励机制

在国企改革“1+N”文件体系中,《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21226日第三次修订)等多项文件均重点阐述了国有企业激励改革的路线。

1.短期薪酬激励制度的发展

1992年,《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发布,经营管理者劳动收入与企业绩效相关联,允许企业内部薪酬有一定合理差距。1994年《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草案)》发布,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年薪和业绩奖励),年薪制概念首次提出。200311月,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对象和指标,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与考核挂钩的标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阶段,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经营管理者的薪酬激励强调差异化,控制内部薪酬差距。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分配应该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并且和选任方式相结合。

2015年《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差异化薪酬的具体方式。一是要考虑国有企业的分类和性质,根据国有企业的定位来区别设计企业高级管理者的薪酬。二是根据高管的选任方式的不同来设计薪酬。行政任命的高管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通过市场选拔并任用的职业经理人则按市场价格确定薪酬。

2.长期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可以试点股权激励方式2005年《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激励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两个办法规范完善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2008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要求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增长与公司经营业绩增长相匹配,股权激励收益兑现与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20195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提出股权激励对象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一般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国有企业长期股权激励的实施,将企业长期利益风险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益联系起来,对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提升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忠诚度有积极作用

3.激励方式的分类:

根据上述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激励方式就激励周期长短而言,有显性激励隐形激励两种模式(本文字只讨论显性激励)。

显性激励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专门针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业绩突出的骨干员工设定的一种看得见的具体激励措施或者激励方案。显性激励包含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短期激励指货币化薪酬等兑现周期较短的激励方式;长期激励主要指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等兑现周期较长的激励方式。

激励种类:

物质性激励:1.年薪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绩效奖励、技术奖励分成、福利、额外津贴)、2.管理层股权激励(直接持股、知识产权折价入股、折价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方式)。

非物质性激励:经营控制权激励、职权范围激励、荣(声)誉激励、职称激励、聘用与解雇等。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国有资产出资人及国家财政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以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积极探索和构建完善法人治理中的激励机制

二、构建和完善约束和监督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中,为了避免董事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董事及经营层进行制约和监督。    

内部约束: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内部审计约束    

外部约束:法律法规、政府监督机构、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媒体、资本(要素、代理人)市场约束、债权人约束。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范约束和监督机制

2013年119日至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严格责任追究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8年7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2310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及《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均是国有企业构建和完善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基本依据。

(二)强化党的领导约束和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贯彻国企姓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强化党规党纪的贯彻落实。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委在完善公司治理中要发挥好领导作用和监督作用。通过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内机构认真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

党领导的公司治理的日常状态是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三)建章立制完善约束和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通过《章程》或企业的规章制度的设计与修订,把《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董事及高管的职责与权力分配具体化,规范公司组织机构的权责;敦促或监督董监高在工作中落实忠诚勤勉义务;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运营中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形成制衡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运营的稳健性。

(四)加强民主管理

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从董监高的岗位设置上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组建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新《公司法》明确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且股东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有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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