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5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距全国首届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已经十载。十年来,本人亲眼目睹和经历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艰辛发展漫漫历程,感触颇多。
2003年3、4月份收到天津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转来的厦门协会的邀请函,让我准备论文和发言材料,不巧的是好事多磨,随之而来的“非典”把研讨会推迟到了11月,全国首届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如期举行并圆满成功,国资委法规局发来贺电祝贺,大陆台湾朋友共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那次会议,使我学到了知识,结交了朋友,也使我更加关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会后,我成为一名厦门协会的荣誉会员,经常在千里之外拜读协会会刊,关注协会发展。2006年,受常州企业法制工作协会邀请参加全国第二届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并作会议发言,继续阐述本人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看法和观点,也期冀能促进法律顾问制度有所发展前进。去年和今年,同样关注在济南和黑龙江召开的第三届、第四届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尤其是第四届会议,国资委官员出席会议,说明已经引起了官方重视,这是多年来众家协会辛勤努力的结果。
欣愉之余,不忘思考,虽然法律顾问制度有所发展,但依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和社会的发展。感悟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需要全国性会议助推发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研究和推广,需要法律学者研究和政府部门推广,需要全国性企业法律顾问会议的指导,遗憾的是这方面主体缺失、发展较缓。地方协会举办的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难免层次不高,影响力弱,而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历来不太注重社会宣传(甚至有人把企业法律顾问归类为“黑律师”),因而应该由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全国性会议指导法律顾问工作。早在1984年,司法部就曾召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会议,1985年和1986年,司法部、原国家经委2次联合召开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交流会,1991年原国家经委召开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这些全国性会议大力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而近二十多年来,由于国家机构的变革和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全国性会议缺失,实属遗憾。正如今年在黑龙江召开的“第四届地方企业法律顾问研讨会”所言,我国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严峻的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不断打造升级版,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要积极探索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论坛会议也应加快由“地方版”上升为“国家版”。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职称政策需要固化。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评职称一直沿用经济系列,从无到有,也算进步,但实不规范。随着二OO四年五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工作一步步纳入正轨。但目前在有的行业,对企业法律顾问不再认定中级职称,更无法再评定高级法律顾问职称,严重挫伤了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者的积极性,又恢复到以前考经济师的行列中去,这是历史倒退的行为。其不认定理由也甚荒唐,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乃国资委一家制定,人事部本不予认可。因此,我们建议在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上,国资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该妥善协商,统一政策,莫要朝令夕改,潮流倒退。多年来,有多少始终战斗在这个阵线上的企业法律顾问没有评上职称,或者没有评上高级法律顾问职称遗憾离职退休或者转岗,就是因为缺乏一个好的可行政策,因此不能再沿袭类似悲剧。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职称评定存疑,有的协会帮助答疑解惑,例如近两年来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为此专门召开企业法律顾问申报高级职称政策解读会,为大家评定职称做好服务,这种做法值得颂扬。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需带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整体发展。2002年7月18日,原国家经贸委会同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原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否处于同一管理层次或者由企业领导兼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后来国资委在制定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中,继续以推动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重点,并多次主导为部分央企和地方国企招录总企业法律顾问,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迈进,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为这些企业招录了总法律顾问是否就解决了根本性问题,二是这些总法律顾问是否真正适于该企业。国企不重视法律的原因是多重的,并不会因为有了总法律顾问就会重视法律,所以虽然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但一些基本问题不解决,总法律顾问也是“摆设”,必须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来带动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企。
四、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亟需成立。近年来,地方协会先后组织全国性的研讨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各地协会与外省、市的合作交流学习逐年增多,进步可见,甚至有的区县级区域都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但从全国这个大平台的角度来看,他们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因此亟需成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指导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逐年增多,而由国资部门直接主管体制机制不顺,成立全国性协会主管更为妥善,国资部门宏观指导即可,这一点是地方协会无法做到的。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它不仅规范和健全律师制度本身,同时保障律师的权益,作用弥彰。1994年10月,原国家经委在北京召开了企业法律顾问国际研讨会,会后筹建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工作随即进行,遗憾的是没有成立。近年来,成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民间网站几年前就发起类似的呼吁,因此,成立全国协会迫在眉际、刻不容缓,政府主管部门重任在肩、责无旁贷。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立法。任何一个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亦是如此。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1997年3月,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企业法律顾问全国执业资格制度正式确立。同年5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随后,23省市、14部委相继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等类似规章。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2008年4月,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岗位等级资格具体评审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对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效力较低、相互衔接不上、诸多矛盾未决等等,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发展和完善,必须制定一部《企业法律顾问条例》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法》。
最后,衷心希望全国各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和全体企业法律顾问利用我们的满腔热忱和积极努力,继续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前进,虽然这项工作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但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和推动,正如我所崇拜的老师、我国著名电力法律专家、原国家电网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吕振勇在他的回忆录《信念与奋斗》中所言,“它(法律事务工作)有失意的痛苦,有快乐的享受,有精神上的追求,有工作的责任,有事业的成就”。
【作者简介】赵怍忱,天津市静海电力发展中心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会员,中电联防治窃电办公室法律专家,《中国电力报》农电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电力立法以及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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