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从吉林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我被分配到石油工业部政策研究室经济法规处。该处的职责是负责立法工作,并负责石油系统法律事务管理。整个经济法规处,只有我和另一同学两位工作人员和一位兼职的处长。报到后次月,部机关干部处就组织70多名刚毕业的学生(含3月份毕业的77级学生)下到华北石油管理局锻炼,把钻井、采油、勘探各个工种都走了个遍,历时近1年。在钻井队住废弃的火车车厢,每天吃四川粉蒸肉吃到要吐,与同学围炉夜话印象尤为深刻。
1、早期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锻炼回来投入工作后,才知道国务院各部委建立法律工作机构是由时任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的顾明同志倡议的,各部委新建的法律工作机构有的叫经济法规司或政策法规司,也有的叫法制处或经济法规处,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协调管理。
工作第一年,除了参与《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外,就是对各部委需要本部门会签的法律文件提出初步意见供部领导决策。在部内,该项工作由政研室牵头,各司局参与,因此每项意见都要送相关司局会签后才能报部领导,免不了有意见分歧,往往需要多次协调才能达成一致。1984年,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领导下,各部委开展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次法规清理工作。工作内容是把国务院历来颁发的与石油工业相关的条例、规章分为存续、废止、修改等几个类别列出清单和意见,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制定处理方案。其中需要修改的再返回本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拿出修改草案报批,然后重新颁发。
在法规清理的同时,还部署推动了下属企业法律工作机构的创建工作。当时,整个石油系统只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设立了负责对外合作勘探开发谈判及合同管理的部门,油田的合同管理怎么进行,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先后到武汉钢铁公司和上海金山石化公司取经,回来后在胜利石油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江汉石油管理局等单位设立了合同管理处。因80年代各大学才开始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企业法律人才严重短缺,只好抽调油田采购、贸易、财务等方面人才充实到合同管理处工作。当时大庆石油管理局与大庆市政府是政企合一的单位,他们在市司法局下面设立了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还穿着警服上班,算是石油工业系统业务能力最强的一支法律工作队伍。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石油系统各油田都陆续设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合同管理处。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由本人执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合同管理办法》,对法律工作机构、工作程序、法律风险规避等做了规定。随着石油工业部撤销,想必该《管理办法》早已寿终正寝了吧。
此后的几年,经济法规处陆续有新的毕业生到来,工作轻松了许多。大家都知道,政策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查研究为部领导撰写讲话稿,为部门起草相关文件。这时,政研室领导决定抽调我到综合处帮助工作,除了参与给各位部长撰写讲话稿外,还负责《石油工业通讯》的编辑、发行,以及各类会议的记录和《会议简报》的编写。这项工作需要经常加班或出差,虽然累些,但跟随部领导走遍了大江南北,参加各种会议,拜访地方领导,大大开阔了眼界。尤其是深入到某一领域的深度调研,能够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以后从事企业法律工作大有益处。直到现在,我对祖国大江大河的走向、流域及油田防汛仍很熟悉,就得益于当时的调研及给领导撰写相关稿件的知识积累。
在石油部工作期间,法律专业人才短缺。1985年,我获得了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律师资格,在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做了一段兼职律师。1988年,石油工业部改制成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设企业管理局,经济法规处从政研室转到了企管局,我的工作关系也随之转了过来。
2、港澳台法律研究
1992年初,因工作需要,我被组织调往总部位于香港的央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经过了大连海事大学几个月的英语培训后,于当年7月办好了出境手续赴香港上班。那时,招商局集团已设立了法律顾问室,有两位同事在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企业管理部一位副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当时集团的法律顾问室,主要功能就是打官司,为企业挽回损失。
我到香港报到后,并未被安排在法律顾问室工作,我的工作任务是在集团研究部从事海峡两岸海上通航相关法律研究,为海峡两岸海上通航谈判做些基础工作。到任时集团常务副董事长袁庚同志还没有退休,70多岁高龄的老人亲自给我布置工作,并送我一本精装的《台湾概览》。半年后,袁庚同志退休前,又把我的直接上司研究部总经理梁宪同志和我叫去,说两岸海上通航谈判即将展开,招商局集团地处香港,又是央企中主要的航运企业,应为通航谈判做些贡献。
当年9月,我随梁宪总经理参加了在厦门召开的第一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研讨会,与会者都是两岸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学者,我方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也有负责人参加。隔年7月,第二次海峡两岸海上通航研讨会在台北召开,大陆方面组织了一个30多人的代表团参加,都是业界人士和法律学者,我和梁宪总经理也应邀参加了会议。我的名头是王研究员春阁先生,梁宪总经理的名头则是梁总经理宪先生。这次会议更加深入地探讨了海上通航船舶进入对方港口悬挂旗帜及引水这些涉及国家主权的敏感性、实质性问题。这是大陆方面在两岸阻隔多年后第一次派出带有官方色彩的代表团赴台,在台期间,参观了新竹科技园、中华造船厂、台湾清华大学、交通大学、高雄港等单位。因台湾招商局是从大陆迁移过去的,与我集团具有深厚的渊源关系,连商标都是一样的,他们自然像亲戚一样招待我们。台湾招商局陈庭辉董事长还特别邀请我和梁宪总参观了由招商局上市形成的阳明海运公司,并商定将来共同研究、利用双方各自保存的招商局清代、民国时期历史档案。
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两岸实现了“小三通”,双方船舶可以悬挂方便旗进入对方指定港口,采取“不通关、不入境”(即不办理通关、入境手续)方式进行客货运输,采纳了研讨会上的建议。2008年12月,海峡两岸终于签订了大三通协议,海上、空中、邮政全面互通取得圆满成功。
在从事两岸海上通航法律研究工作期间,本人先后撰写了4篇论文,分别刊登在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主办的《台湾研究》及台湾《港口研究》等杂志上。招商局集团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的社科研究项目《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与台湾航运关系研究》,获得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本人分工负责撰写的两个章节日后成为我撰写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资料。
后来本人从研究部调到法律顾问室工作,但对台湾法律研究养成了兴趣,一直予以关注。招商局集团因业务需要接待台湾客人或去台湾出差,我也充当联络员角色。那些年,结识了不少台湾朋友,如台湾海基会原秘书长焦仁和先生,台湾“招商局”董事长陈庭辉先生,台湾远东仓储董事长、国民党中央常委王令麟先生。也有幸见识过长荣集团高雄总部餐厅里的绿色桌布及服务员的绿色围裙、绿色头巾,真不愧是Evergreen。
除了两岸海上通航法律研究外,本人还参与了香港回归前香港法律本地化研究。1994年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香港法律进行梳理,为香港回归后法律本地化做准备。本人有幸被临时抽调到一个由近40个字组成的研究部门,名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香港法律本地化办公室。我的任务是香港船舶登记条例、香港港口条例等与海运、船舶相关法律的梳理,如有与香港《基本法》相违背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因香港成文法不多,该项工作不到一年就已完成。
3、招商局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拓
1995年末,原集团法律顾问室的两位同事因故离职,集团把我调到企业管理部任副总经理,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这是我脱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后的第一次回归。这时央企的法律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上任第一年,参加了国家经贸委在上海金山石化总厂召开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会议。
上海会议结束后,我结合会议精神,向集团领导提议,以前集团的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了诉讼维权方面,作为一个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才是更重要的工作。要加强对全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建立各级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把加强合同管理,进行事前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于是开始着手下属二级子公司法律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把集团法律顾问室改名为法律事务室,以做到师出有名,树立了对下的管理权。因招商局集团的经营地主要在香港,与国家主管部门联系不多,当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落后于其他央企。整个集团除蛇口工业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室和香港明华轮船公司、船企公司各有1名法律顾问外,其他二级公司均没有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一步的工作就是招聘法律工作人员,建立法律工作机构。国资委成立后,黄淑和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律工作,多次召开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积极推动央企法治工作,提出了三个“三年工作目标”。招商局集团也按照国资委的部署,逐年落实,基本完成了国资委部署。到我退休之前,集团已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工作体系,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达到了300多人,各二级公司普遍配备了总法律顾问。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环境下,加强了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多次获得了国资委的表彰。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也通过诉讼维权,为集团挽回或避免了上百亿的经济损失。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国家经贸委管理期间,开始在中央企业中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这对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人员是一个莫大的鼓励。1998年7月,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认定525名同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通知》,认定了首批央企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本人也荣幸在列。1999年5月,国家经贸委为首批被认定资格的人员颁发了由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盖章的证书。国资委成立后,开始了持续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招商局集团出资给假,积极鼓励法律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获得证书。到该项制度停止施行前,已有三分之二以上法律工作人员取得了执业证书。该项制度虽然已停止施行,但持有证书的人员仍然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
国资委成立后,要求央企清理不良资产,消灭僵尸企业和亏损大户。招商局集团成立了资产优化办公室,本人被任命为第一任总经理(后兼任副总经理)。主要任务是对可以转让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出售,对僵尸企业和亏损大户进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注销。这项工作不但涉及到极强的政策性,还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及员工安置问题,具有很强的挑战性。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诉讼、合作、协调地方政府共同工作等手段终于完成了任务。
2016年,国资委决定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把招商局集团、中石油等5家公司作为合规管理试点单位。企业合规管理,对于我们来讲完全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当时毫无头绪,聘请作为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也只是从国际合规管理的一些概念讲起。经过慢慢摸索,及向金融机构,向国外企业学习,逐步建立起来一套合规管理办法及推广经验,为国资委全面铺开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积累了经验。
2013年,本人被聘任为集团副总法律顾问,同年又升任集团总法律顾问。因法律工作的突出贡献,先后被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十名优秀法律顾问”称号;被交通部授予“全国交通企业十佳法律顾问”称号;被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授予“企业管理十年杰出贡献奖”,并获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誉。
在企业工作,最大的挑战在于参与企业投融资或并购、重整、上市工作。在这些工作中,无论谈判还是具体操作,法律工作人员总是走在前面的。我几乎参与过招商局集团所有上市公司IPO的前期工作,也参与过许多重大投资项目和企业并购重组工作,了解其中法律风险所在。多年的企业法律工作,我总结出了一条根本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最大的不同,就是律师只能帮助企业诉讼维权,帮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但作为一个企业法律顾问,最重要的本事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商业机会与法律风险的关系,在这方面,律师是不会替你负责的。企业领导都是有考核压力的,往往具有较强的投资冲动,有可能不顾法律风险盲目出击。作为一个企业法律顾问,既要看出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决策者提醒,又要帮助企业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签字负责。除非项目本身具有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法律顾问要有帮助领导过关的本事,才能帮助企业发展。只会提出问题而不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法律顾问,不是一个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
4、继续学习
俗话说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自石油工业部撤销进入企业工作后,看到在体制内工作的同学飞速地进步,而自己在企业所从事的永远是辅助性质的工作,入不了大堂,出不了厨房,因此也曾怀疑过自己是否入错了行,甚至一度曾准备下海当律师。随着在企业逐步发挥作用并受到重视,才开始稳定下来,并争取一切机会努力提升自己。
1995年,借着与大连海事大学共同进行海峡两岸海上通航课题研究的机会,报考了该校海商法硕士研究生,于1998年毕业。次年又参加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考试,被录取为国际金融法博士研究生,于2003年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将博士论文扩展成专著《内地公司香港上市两地监管合作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
5、退而不休的退休生活
2017年12月31日,本人从招商局集团退休回到北京,组织关系也转到了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党委。因有法律工作背景,被国资委推荐担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同时受聘担任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还受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十多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处理相关事务之外,还抽空在仲裁相关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退休生活相当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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