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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国有企业设定的法律责任梳理

2025/5/12 字体: 来源:民商法判例研究 作者:Z

20254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5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9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该法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与之对应,该法强化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主体的约束,旨在实现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目的。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营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所规定。现就《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国有企业设定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梳理如下:

一、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鉴于关于民营经济的规定关乎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违反此类规定的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规范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因而,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将面临被民营经济主体向法院确认为无效的条款。

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 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主要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三、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内容如下:

1、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四、国有企业在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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