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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种情形如何落地?央企责任追究新规解读

2026/1/26 字体: 来源: 作者:

2025 年 12 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这并不是一份“突然加码”的文件,而是一次对过去多年责任追究实践的系统整理和制度升级。

它真正改变的,并不是央企“要不要担责”,而是三件更为关键,也更为基础的事情:

第一,什么行为,才算真正的违规;

第二,责任,究竟应当落到谁身上;

第三,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制度如何给出可操作的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并非单纯追责的文件,而是一份重新定义央企投资行为逻辑的制度文本。

一、为什么说,这不是一份“更严”的文件,而是一份“更实”的文件

在不少央企内部讨论中,《办法》最初给人的感觉可能是“条款更多了、情形更细了,是不是以后更容易被追责?”

但如果把它与 2018 年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系统对比,就会发现一个被忽视的变化方向——从原则性震慑,转操作性治理

2018 年版本,更多承担的是“立规矩”的功能,强调态度、强调导向;而此次正式版《办法》,则显著强化了三个维度:情形更具体程序更完整边界更可判断

这意味着,责任追究正在从“事后裁量”,走向“事前可预期”。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这种变化并非偶然,而是与当前央企所面临的三重现实高度相关:

一是投资领域明显前移。战新产业、未来产业、科技研发投入占比不断提升,失败概率与不确定性同步上升;

二是治理结构正在重塑。新《公司法》实施后,董事会、专委会、经理层的责任链条被重新拉直;

三是监管逻辑正在从“管结果”转向“管过程”。

《办法》的出现,正是为这三种变化提供一个制度“接口”。

二、98种情形的背后,是一次责任逻辑的“拆解工程”

很多人只记住了一个数字:13 大类、98 种违规情形。

但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数量多”,而是分类方式的变化。


如果把这 98 种情形放回企业实际经营中,会发现它们大致对应的是一条完整的投资与经营链条:从战略决策、项目论证、授权审批,到执行、监管、退出与后评价。

换句话说,《办法》并不是在“多设雷区”,而是在尝试做一件过去一直没做好的事情——把“责任”拆解到流程中去,而不是悬在结果之上。

在实践中,许多央企风险并不是出在“故意违规”,而是出在三个灰色地带:决策链条过长,责任被不断稀释流程合规,但关键判断无人真正承担项目失败后,无法区分“决策失当”与“市场变化”

《办法》通过对违规情形的细化,实际上是在逼迫企业回答一个问题: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上,谁是真正“有判断权”的人?

三、资产损失分级:一个被低估的“治理工具”

《办法》中关于资产损失的分级规定——500 万以下、500 万至 5000 万、5000 万以上——看似只是技术性条款,但在治理层面,它的意义远不止于“量化”。

它实际上完成了三件事:

第一,把“损失”从情绪判断,变成制度判断。过去,“重大损失”往往取决于舆论、级别和影响面;现在,它首先是一道明确的量化门槛。

第二,为不同层级责任匹配提供了基础坐标。损失等级不同,责任主体、处理方式、问责强度理应不同,这为责任分层提供了制度支点。

第三,为“尽职免责”留下了技术空间。当损失被清晰界定,才能进一步讨论:这是不是一个在合理风险范围内发生的结果。

真正成熟的监管,从来不是“零风险”,而是对风险等级的可管理。

四、真正改变行为的,是责任“怎么落”,而不是“追不追”


与其说《办法》在强调追责,不如说它在强调责任的精准投放。新规明确遵循“三类责任人责任体系”:

直接责任人——实施决策或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承担者;

主管责任人——相关决策或执行链路中监督与批准职责的承担者;

领导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者。

“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三层划分,并不是新概念,但这一次,它被嵌入到了完整的制度流程中,而不是停留在原则表述。

这背后反映的是一个重要转向:责任不再只盯着‘最高位’,而是沿着决策链条逐级追溯。

这对央企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未来真正的风险,不在于“有没有签字”,而在于:是否参与了关键判断是否对风险作出过专业评估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监督义务

换句话说,“不作为”不再天然安全,“只走流程”也不再等于免责。

五、尽职免责:不是“兜底条款”,而是一套反向约束机制

很多管理者最关心的一条,是尽职合规免责。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办法》中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宽松”,而是高度条件化的。它真正传递的信号是:

制度愿意为探索性行为兜底,但前提是,你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认真决策的人”。

从制度逻辑看,免责并不是结果导向,而是过程导向,至少包括三层含义: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是否履行了完整、专业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否对风险作出过真实、充分的讨论与记录

这意味着,未来央企投资真正的“护身符”,不是项目成功,而是决策过程的专业性与可追溯性。

六、企业真正该做的,不是“更谨慎”,而是“更结构化”

面对这样一份《办法》,央企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把它当成一份“合规压力清单”,而不是一套“治理升级指南”。

从实践角度看,更有效的做法,恰恰相反——把制度要求内化为管理工具。

例如,将责任追究情形与企业自身业务流程对应,形成一套“责任—风险矩阵”,而不是等到事后对照文件逐条解释。(以下表格建议保留,用作企业内部工具)

这类工具的价值,不在于“防问责”,而在于倒逼组织把责任前移,把判断显性化。

七、写在最后:真正成熟的央企,不是“不出事”,而是“扛得住事”

回到最初的问题——这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到底想改变什么?

它并不是要让央企更保守,也不是要让管理者更谨小慎微,而是试图建立一种更成熟的状态:

让敢担当的人知道边界,让真正负责的人不被模糊责任吞没,让制度既能约束权力,也能保护专业。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一份“收紧”的文件,而是一份为高质量投资与长期战略托底的制度说明书。

真正的问题,从来不在于“追不追责”,而在于——你是否知道,自己该为什么负责。


转自公众号“深改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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