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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导航:总法律顾问工作办法(2012年10月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公司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体系,明确法律事务管理的领导责任,提升法律风险管控水平,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 2011 年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下属参、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聘任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是由公司正式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由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兼任。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应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廉洁自律。

第六条 总法律顾问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聘任前不具有资格的,应在被聘任后 3 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 3 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及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助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及下属参、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四章 总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应参加有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各项会议,包括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并列席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总法律顾问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提出法律意见,对于确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议,总法律顾问享有否决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法律事务日常管理的职能,并作为总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载体和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为总法律顾问的履职配备必要的条件,保证总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并得到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

第二十条 总法律顾问有权就公司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有权审批法律风险管理经费预算,纳入公司统一经费预算管理体系后足额提取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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