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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初探

2013/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渊源

        1、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关于法律顾问的含义,在英国,以指导当事人为业务对象的律师是法律顾问(《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0卷)。前苏联的法律顾问是企业机关团体的法律业务工作人员(《苏联百科全书》第3版第4卷第414页)。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内部专业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资料记载,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工作专职人员的,在世界上当数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已有118年的历史。这项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逐渐走向成熟,企业法律部门由做善后处理工作跃升为与开发、营销、人事、财务等并列的企业重要的管理部门之一,具有独立地位,承担重要的管理职能,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制度。

        2、我国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文件

       (1)195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该通知和国务院法制局的专题报告,是新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最早依据。

       (2)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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