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一方面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章对于生产经营不可或缺,而另一方面劳动纪律的约束极易在用人单位的主导下变成片面追求经营效益损害职工利益的紧箍咒。劳动规章制度该如何平衡经营效益与职工利益的天平两端?
文 邱科星
近日网络上爆出两则消息,长沙一家汽修厂的老板收到监守自盗的离职员工留言嘲讽——“世界上有你这样的人真是悲哀”,另一位离职员工也发短信给他“谢谢您,多留意”,原来这位老板店里没有财务人员收款,业务财务一条线,而且从不调看监控,导致员工大肆盗窃财物,直到一位在职员工盗窃事发,这位老板才明白话里的玄机;而广东东莞某鞋厂则为防“家贼”要求职工只能穿塑料拖鞋上班,入冬后有职工难耐天寒换了球鞋竟然被罚款,工厂负责人则辩护道:“国有国法,厂有厂规,我们没有违法”。
两则消息,两个极端,乍一看,都有些荒诞,细思量,隐隐呼应中牵着因果相连:一方面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章对于生产经营不可或缺,而另一方面劳动纪律的约束极易在用人单位的主导下变成片面追求经营效益损害职工利益的紧箍咒。
劳动规章立法缺失,企业职工两伤
用人单位的法务工作者,对于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的必要性、重要性应该深有体会。劳动规章实质是通过劳动纪律和流程设计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企业获得利润创造条件,同时防患于未然,保障安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是回报率最高的管理制度,它体现了劳动管理的精髓,对此,管理者们需要狠下功夫。
前文提到的“悲哀”的汽修厂老板,因为财务人员离职,业务与收款混合进行,工作流程存在明显缺陷,为职工不良行为创造了空间,加之从不调看监控录像,监查反馈环节缺失,致使上述行为不能及时发现,也诱发了不良行为的蔓延。如果这位老板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流程,使偷吃者无从下嘴,就不会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如果他建立了定期监察制度,就能及时发现员工不良行为,3个员工也不会前仆后继面临刑事犯罪的指控,可见,合理的劳动规程和适度的劳动纪律同时保障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劳动规章制度至关重要,但有关立法却存在明显缺失。在2008 年1 月15 日前,我国用人单位对职工劳动规章的终极体现者奖惩制度存在比较明确的立法——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例对于奖惩的适用范围、种类、程序、尺度都有基本规定。但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上述问题在立法上似乎处于真空状态。这极易导致企业的规章制定权失控,职工利益缺乏保障。
虽然《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制定和生效的程序规定,强调了工会参与民主协商,要求规章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在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且要求规章应公示或者告知。
但是,该条规定只涉及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仅赋予了劳动者“协商”的权利,并没有具体刚性的决定权,制约机制十分薄弱,更何况对于劳动规章的实体问题不置一词,于是出现了鞋厂要求职工只能穿塑料拖鞋上班的奇葩“厂规”。
完善立法以兼顾效率与公平
有人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立法的放权解读为顺应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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