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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风险控制概况

2014/1/17 字体: 来源: 作者:陈胜

  我国银行业法律部门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担负着包括法律风险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重要任务。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的防控部门有两种模式,包括法律部与合规部分别设立和法律部与合规部统一设立。法律部与合规部分别设立的银行业机构认为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而分别防范;法律部与合规部统一设立的银行业机构认为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密不可分。从而造成了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划分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上存在不统一,甚至混乱的现象。

  大型商业银行在一级分行均设置了法律合规部门但由于规模不同,存在独立与非独立两种情况设置,有的商业银行仅设置了法律事务岗作为法律风险的控制机构,有的商业银行在县级支行没有专职的法务人员。拥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大都按照当地的要求配备了法律风险防控机构或人员。但是从国内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法律部门设置来看,银行业机构均设置了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但是存在分支机构法律部门不独立、法务人员兼职的情况,这对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防范法律风险存在很大的隐患。

  法律部门的工作业绩影响着法律风险的防控效果,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法律部门的考核非常重要。绝大部分的银行业机构均具有固定的考核体系,大部分的银行业机构都有对分支机构法律事务的考核体系。例外情况是外资银行没有固定的考核体系,而是对负责法律风险管理的个人进行考核或者由总行法律部门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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