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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债权转让面临的法律风险

2008/6/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债权转让一般可以理解为债权主体的变更或更迭。即如,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为A、债务人为B,若将这一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变更为C,债务人仍为B,而A则从这对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这就是债权转让,即债权人A将其债权转让给了C 。

     债权转让存在的实质原因在于债权的预期财产性价值和非现实的财产性价值。其预期财产性价值是其具有流通属性的前提。其非现实的财产性价值使其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必要。我们有理由认为,债权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进行价值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转让将会越来越来成为一项日常的投资贸易活动。

     债权转让的客观存在,在于它是债权转变为财产权的途径,在于它的融资功能,在于它可以转嫁债权风险,还在于它可能是积累财富的便捷之道。不论是债权转让人还是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其实就是债权投资。它是债权转让人的投资向终点迈进标志,又是债权受让人迈向投资起点的标志。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债权转让行为相伴而生。

 首先是债权的真实性风险。如果进行转让和受让之债权的真实性存在受到质疑,则债权受让人面临受让债权完全不能实现的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领域的复杂性,与我们现实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并无二致。

 其次是债权的质量风险。就如同大千世界的事物具有多样性一样,债权也具有多样性特征。事实上,也就像我们每日所见之眼花缭乱的轿车可以区分为低档轿车、中档轿车和高档轿车一样,现实中的债权至少可以划分优质债权、一般质量债权和劣质债权等类型。离优质债权相距越远的债权,可以被认为是风险系数越大、其法律风险就越加难以控制的债权。

 再次是债权涉及的债务人风险。债务人的现实状况决定着债权实现的法律风险。债务人状况包括债务人是否在法律上和在事实上成立,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与负债状况、债务人的现实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资金状况、商誉状况、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这里的债务人一是原债务人,二是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是债权转让方的债务人。例如,债权面临的债务人仅在法律上成立而在事实上不成立,则债权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又者是实现债权的地域。我们认为,一般而言,在经济发达地区与非经济发达地区、在特大城市与非特大城市、在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在经济发达的县城与非经济发达的县城,在城市与农村,债权的实现情况可能是有所不同的。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面临完全不相同的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是债权转让协议的撤销。若债权转让协议被依法撤销,则无法实现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的目的。二是债权转让价款之债权实现,即债权转让价款之支付风险。若不能实现债权转让价款之支付,则债权转让人既不能实现债权变现,也不能实现以债权融通资金之目标。应避免因债权转让致债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被悬空或形成新的债权。

 债权受让人面临的法律风险,则主要体现为受让债权的实现。若不能实现受让债权,则债权受让人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就无法得到补偿并增值,无法实现债权投资、增加资产和积累财富的目标。

    如何依法规避、处置债权转让面临的法律风险,当是一个无法回避、不应回避的问题,当该引起债权投资者深思和高度重视。应当清楚,债权投资应以债权投资技术支撑为后盾。

(作者   姜丹书  廖正远)

文章来源:中国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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