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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对等开放原则 制定金融法律体系规划

2008/7/7 字体: 来源: 作者:

   针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坚持对等开放原则,制定金融战略规划,以确保我国金融安全。
  一、坚持外资不超过25%股权的原则。
    中央民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张宏良、北京大军经济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杨晓陆等提出,我国必须坚持“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家外资共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确保掌握国家的金融控制权不受制于人。向外资大量出售我银行股权,不仅抽空我经济根基,而且换回的外汇将进一步增加外汇储备和通货膨胀压力,增加我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已有深发展、广发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被外资控股,我们必须坚守外资参股我银行25%(独家外资不超过20%)的底线,同时学习借鉴美国限制外资入股的政策,降低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防止过度开放国内金融导致战略性行业被外资操控,危及国家经济长远利益。
  二、外资控股中资银行法规须经全国人大认可通过。
    杨晓陆建议,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属于重大国家安全问题,不应仅仅有银监会批准这一个程序,有关法规的制定及银行收购事宜,应借鉴别国经验,建立“国家经济安全委员会”,凡重大国家安全问题(包括经济问题),应由“国家经济安全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提请全国人大认可通过。张宏良提出,从制度来讲,国有资产的处置应该立法,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三会一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应该划归人大常委会,至少国资流向应该在人大常委会备案。建议成立像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那样的机构,对外资进入中国进行严格审查。
  三、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更要对内开放。
   每日经济新闻首席评论员叶檀分析说,目前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过高,但对内开放却严重不足,由此造成金融市场不均衡,金融利益外泄。厦门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辉认为,我国相当一部分行业对外资开放却不对本土企业开放,如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等,都是对外资优先,对民营资本采取种种限制,阻断中国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升级的空间,致使许多行业让外资尽享垄断利润。中国的银行业及商业机会应首先给中国资本,只有本国资本的自主发展才能扩大内需,减少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减轻外部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的冲击,进而增强我国的经济自主权。相反,如果外资主导了中国经济,外资背后的政治势力必将主导中国的政治和社会。
  四、坚持与欧美国家的“对等开放”原则。
   余云辉说,目前中国打开了国门,开放了许多市场和股权,但主要发达国家却把中国企业和中国资本挡在门外,形成内外开放不对等的局面。例如中海油欲收购美国石油公司尤尼科被美国阻止,华为想收购3Com 公司16.5%的股份也被美方拒绝。在我国境内已有20多个国家近80家外资银行建立了数百家分行和法人机构,但中国至今仅被美国批准一家银行在纽约设立分行。
  杨晓陆认为,应坚持“开放的对等原则”,尤其是那些对我入股其金融机构限制颇严的国家,我们也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是公平原则,在任何国家都是说得通的原则。我国不仅不能再扩大外资入股我中资银行的比例,而且还应以金融对等开放原则为依据,将国外参股我银行的上限降至国外许可并实际批准我参股其银行的上限“相等”的水平。并且可以国家金融安全为由责令参股中资银行的外资方,以合理的正常利润水平及价格转让其超限股权给中资银行,并制定法规禁止外资从股价高企的二级市场抛售其以最低协议价购买的我银行股权获取暴利。
  五、不仅要看美国怎么说,更要看美国怎么做。
    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曾可为说,美国总是对发展中国家宣讲金融开放有多少好处,但金融势力已非常强大的美国仍对外资进入美国金融业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几十年来,美国人不断立法并提高监管的级别与要求,扎紧自家门的篱笆,却要求中国敞开大门。在美国的施压下,人民币加速升值,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被外资蚕食,而《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可能进一步让外资控制中国的银行。与此相反,美国国内限制外资的声音却越来越强,保尔森领导的美国财政部出台《外国人兼并、收购条例》,对外资入股美国企业或银行实现越来越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这些限制性法规让人诧异于美国对中国的政策要求为何会完全与其在本国施行的政策背道而驰!更令人吃惊的是,为什么是经济实力和金融实力更弱的中国要打开国门任外资驰骋,而国际霸主、金融强者美国却不放开国门让外资自由竞争、随意收购?曾可为说,听其言还要观其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完全有理由对美国说“不”。中国投资公司成立后,欧美各国出台种种法规对我设限,对比美国的苛刻审查,中国有十分充足的公平理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六、应理直气壮地维护本国长远利益。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室主任曹红辉指出,在WTO协议中,虽提到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但并没有要求必须对外资放开金融“控制权”,我国目前的金融开放实际已远远超出WTO协议的要求。杨晓陆认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尚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保护措施……”没有任何国际协议可以阻拦一个国家为维护自己的金融安全而采取保护措施,这符合国际间尊重经济主权、领土完整的原则。曹红辉说,连一位美国投资银行人士看到我《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都感到惊讶,说“难以想像你们怎么能出台这样的法规?实在太大意了!”
  杨晓陆说,即使我国曾迫于压力有过什么不利于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或私下协议,我国也有办法应对,可以借鉴美国人的做法。美国人在法律法规上设置重重障碍来保证自身利益,尤其在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等金融领域,条条框框多如牛毛,使外方很难自由地进行收购。保护国家利益,美国人是典型的对人一套对己一套。中国不管作过什么承诺,都不能以损害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一旦有违国家经济安全,就应该加以回避,可以通过补充立法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来加以纠正。美国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并购进行重新审查,我们也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规定。可以在合适的时候把已经出让的金融股权、企业股权收回。必要时还可以进行“人代会听证”甚至“全民公决”,看看老百姓答不答应中国的银行都让外资来控股!银行业作为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部分,必须完全置于中国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不能成为他国对中国实施“屠城计”的特洛依木马。
  七、应防止形成官僚买办利益集团及其干扰。
    社科院工经所副研究员杨斌说,阿根廷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应防止形成官僚买办的利益集团,为获得腐败利益出卖本国的经济主权,对美国的全球化、自由化建议言听计从,放弃政府对国际金融资本流通的监管,任凭外资控制银行、证券等战略性行业。阿根廷官僚买办甚至同国际资本内外勾结并通风报信,协助跨国银行将巨额存款资金转移海外,导致金融危机深化并触发了社会动乱。俄罗斯推行私有化的过程中,美国一面鼓吹私有化等灾难药方,一面暗中收集官僚买办的腐败证据,用于敲诈俄官员牟取战略利益。因此,建议我国设立专门规程,教育广大干部警惕西方控制我干部的手段,提高干部的防范意识,对涉腐和出卖国家利益的干部要严加追查和惩治。
  张宏良认为,当今世界监管的大趋势是监管监管者。大众监管的目标不是金融市场,而是监管者本身,监管整个金融管理集团,不能把全社会财富的掌控权由极少数人的意志所支配。应建立制度约束金融市场的决策者和监管者。余云辉认为,为保证金融管理权掌握在维护国家利益者手中,应尽快出台《爱国法》,并引入“共同诉讼制度”与之配套。社会民众可以针对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危及国家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据《爱国法》,借助“共同诉讼制度”,向法院提出诉讼,令其纠正,实行大众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受理、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八、制定我国金融战略的长远规则。2006年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指出,商业银行改革要坚持国家绝对控股,这是非常明智的决定。我国仍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发展方针,尽快研究制定我国金融战略的长远规划。建议国家出台《金融安全法》,对凡危及金融控制权的可能层层设防,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长远利益。我们应从战略高度来看待金融活动和金融开放,绝不能把银行出售只看成单纯的经济活动,而应看到背后的政治、社会后果,时时加以警惕。在这场举足轻重的斗争中,只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缜密的思维、严谨的法律保护,才能保证中国平稳渡过外国资本造成的经济风波,绕过金融陷阱。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和平崛起。(记者丛亚平)
  
文章来源:房地产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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