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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外贸企业应当注意规避的法律问题

2009/5/19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很多外贸企业要从规范自身经营交易习惯着手,强化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避免法律风险,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合同签订方面
    
    1、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和自身的法律地位。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自身承担,而代理合同的债权债务则由委托人承担。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交易往来的各个因素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在某鞋业公司诉某外贸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张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货款,而被告公司主张代理合同,不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合同订立的不明确,最终认定为买卖合同,由被告公司支付货款,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以确认自身的法律地位。

    2、书面合同手续的完善。贸易公司的合同签订多以传真作为主要形式。电传电子合同是我国法律确认有效的合同形式,但须注意的传真纸上的合同仅仅是电传数据的书面载体,而不是电传数据本身,要证明电传数据的真实性,须电信部门的电传数据证明,这是一个复杂繁琐的取证过程,而且电信部门的电传数据一般保存不超过半年。因此建议在通过电传最终确认合同内容后,应订立一份盖有公章原件的书面合同,以利于书面材料的保存。同样在合同的修改、质量问题的认定等合同实质性问题中,尽量要取得盖有公章原件的书面证据。在某贸易公司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公司仅持有原告盖章的质量问题确认书的传真件,而该传真是发生在2007年,真实性无法确认,最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货物质量方面

    1、合同订立时质量标准的确认。订立合同时对货物质量有特殊或较高要求的,应当明确写明质量标准。我国大多数产品质量都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参照哪一级标准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含糊地仅对货物注明一等品或者出口产品要求,容易导致质量标准不清而处于不利的地位。

    2、货物的检验和质量异议。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买卖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购买成品,交付给下家,这种情况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比较容易确定责任主体;另一种方式是购买原料,交付给自己的业务厂家加工成成品出售。在这种交易情况下,在加工前要对原料把好检验关,否则一旦加工成成品再对原料提出质量异议,则存在诸多的举证困难,因为一般加工成成品后基本就过了原料货物的质量异议期。出现质量问题后要封存好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与供货商及时商谈,就质量问题要形成书面的备忘录。供货商委托处理质量产品的要有其书面的委托手续,不能仅凭电话或者传真就对货物进行处理,否则一旦进入诉讼就极为被动。

 作者:陈 波

来源: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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