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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和立法动向

2009/11/1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政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各类名义持股模式主要包括“法人股个人化”名义持股模式、IPO中的名义持股模式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的名义持股模式,兹将对其最新监管政策分述如下:

  (一)对“法人股个人化”名义持股模式的监管态度、要求及其发展过程我国对“法人股个人化”名义持股模式的监管态度及其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法律未做规定,政策不予允许

  1994年7月1日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实施前为第一阶段。当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是否可以以法人名义认购法人股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原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和个人发行和转让”,说明法人股个人化行为并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2.第二阶段:法律未予禁止,政策要求清理

  1994年7月1日老《公司法》生效至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前为第二阶段。老《公司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此外,老《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是,该条并没有禁止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这表明法律已放松了股份转让与股东身份挂钩的做法,也没有禁止法人与个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和个人以法人名义认购股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然而,原国家体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9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法人股个人化问题予以清理和规范,《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以上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处理,可采取如下方法:一、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该股份;二、由法人股东收购。公司或法人股东无回购或收购能力的,按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要求,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集中托管”。但当时的政策安排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3.第三阶段,法律予以禁止,政策不予允许

  2006年1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为第三阶段。新《证券法》第80条对老《证券法》第74条进行了修改:“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此可见,在新《证券法》的框架下,自然人借用法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禁止行为。此外,《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18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目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定,在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开展的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委托理财、集合资产管理、基金公司“一对多”理财等业务中,允许自然人实际持有的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除此之外,自然人借用法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政策不允许的行为。

  (二)对IPO中名义持股模式的监管态度、要求及其发展过程当前,IPO中名义持股模式又包括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委托或者信托持股三种方式。

  1.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名义持股方式对于IPO中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名义持股模式,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态度经历了从允许到禁止的发展过程。在2000年12月之前,存在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况的发行人申请上市,中国证监会不会因此将其否决。

  2000年12月之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态度发生了转变。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发布了《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复函》明确规定:(1)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2)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证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处理意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于2002年12月11日又出具了《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法律意见》明确提出:

  (1)中国证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考虑因素为:

  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2)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的名义持股方式在早期,中国证监会对存在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的IPO申请的审核中,有限责任公司视同为一个股东。然而,根据目前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标准,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多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壳公司),壳公司不再视同为一个股东,一直要追溯到壳公司后面的自然人股东,且自然人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

  3.通过委托或者信托持股的名义持股方式如前所述,根据新《证券法》第80条、第166条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除融资融券等法定例外情况外,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因此,目前中国证监会在IPO审核中,对于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名义持股的,要求进行规范,必须做到股权明晰,股权需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且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情形。当前,实务中,解决因名义持股或者职工持股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规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另一种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规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三)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中名义持股模式的监管态度、要求目前,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中名义持股模式的监管态度和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

  1.《证券法》的规定前已述及,《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第30条规定:“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31条规定:“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中,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允许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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