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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潜在的法律风险

2010/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宗强是改革开放以后首批赴美留学生,毕业后在美国创立了宏远公司,历经5年时间开发了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Abdata,该套软件上市后颇受市场欢迎,年销售额近亿美元。
  
2000年宗强将宏远公司转给新的股东后在香港成立宏大公司。为此,新的宏远公司与宏大公司之间签订了《授权总协议》,协议规定宏大拥有AB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宗强在中国的版权局软件中心申请了该软件的著作权。
  
广州罗娜公司是美国罗娜公司在中国广州登记注册的一家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中外合资企业。为了适应生产和销售的需要,罗娜公司在宏大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美国的一家公司于2001年4月从美国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购得ABdata软件,并由软件销售商为公司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后,在公司内部使用。
  
宏大得知这一情况后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罗娜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也明确指出罗娜侵犯了宏大的著作权,并对其罚款人民币49万元,罗娜公司如数交纳了罚款。
  
同时,宏大公司于2001年9月在美国起诉宏远公司,指控其欺诈和违约行为。2001年10月,宏大公司和北京奇太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广东省高法起诉罗娜公司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3000万美元,因为宏大公司已经把ABdata软件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权给了奇太公司,有效期为15年。奇太公司又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把ABdata软件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独家使用权转让给中国某公司。由于罗娜公司已经使用了ABdata软件,致使这桩独家使用的生意未能做成,宏大和奇太两家公司都因此损失重大。2002年2月,广东省高院判决罗娜公司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
  
广州罗娜公司当初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在美国购得ABdata软件,是为了作为其投资800万美元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中很小的一部分自行使用,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得到软件销售商技术上的支持,但却因此要向自称已经取得中国地区该软件一切知识产权的宏大公司支付高达1200万美元的赔偿额,罗娜公司表示不服,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而此时的宏大公司在经过几轮的诉讼后已经是深感疲惫,最终作出了撤诉的选择。
  
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这往往成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发起诉讼的最原始动力。然而,诉讼中的胜与败和实际中的得与失之间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等关系,打官司并没有明显的输家和赢家,有时胜诉所赢回的也许就真的只是一口气,而输掉的则是一个企业。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企业之间的对簿公堂并不是什么明智之举。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当出现争议的时候,企业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还有仲裁,最后才是诉讼。
  
有专家曾拿跨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为例算过这样一笔账,如果一个案件在一年内完成,跨国公司需要的费用大致为10万美元。诉讼费用基本上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法院的诉讼费用,它只占很小的费用比例,一般依标的额不同而不同。其次是调查取证的费用。最后是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目前国内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基本上是每小时150-300美元左右。其中诉讼的风险还包括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
  
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或企业家都能算清楚这笔账,栽在诉讼陷阱里的企业或企业家也屡见不鲜。拥有近半个世纪历史的英国道康宁公司一直以来都在市场上占据着独特的地位,但就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却卷入了一场长达七年的诉讼。诉讼的导火线是由道康宁公司的一个还不到公司整个销售产值1%的产品所点燃的,而就是这个不起眼的诉讼却使得道康宁公司几乎陷于了破产的边缘,整个诉讼拖了七年,最终以花费32亿美元的代价解决了这个诉讼。
  
最近,关于华晨汽车前主席仰融有关财产诉讼案正处于微妙阶段。但作为仰融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处理他和辽宁省之间的产权归属问题的专家郎咸平却预言,应诉可能会造成一个"三败"的局面,"无助于事情的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避开诉讼风险六项注意
  
现实中无数的案例似乎也在阐释着如下规则:败诉者往往是失大于得(无名之辈为了达到一夜成名,有意同名人进行诉讼并经常被媒体所报道炒作从而最终也使自己成为"名人"的情况可能例外),胜诉方却并不一定得大于失;诉讼并不是解决冲突的惟一的和最优的途径。这就需要各类民事主体在诉讼之前对诉讼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预测,并根据这种预测积极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种应对措施。对此,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钱卫清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代理各类诉讼的经验,向人们介绍了诉讼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方面的心得:
  
第一,涉诉前要合理选择解决冲突的途径。如上所述,利益冲突各方的自行协商和解、中立第三方出面调解、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都是当事主体可以选择的冲突解决方法。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自行和解与第三方调解成本较低、周期短,通过和解或调解所形成的方案或协议如得到各方的自愿执行还可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但是这些方案或协议对当事方欠缺强制执行效力;而诉诸仲裁和诉讼则可以从裁判机构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文书,但成本较高、周期较长,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通常情况下,仲裁和诉讼应该是企业家最后采用的救济手段。如果选择诉讼作为救济手段或被迫进行应诉,则应该明确本方的诉讼目标(含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效果)和实现该目标的可行性,并合理估算本方为诉讼而应支出的合理成本(含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其他人力物力的投入等),同时还应考虑诉讼行为本身可能对企业(企业家)的形象、声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带来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而不能意气用事。宏大公司等就是因为在诉前对诉讼的风险和各种不利因素考虑不足便仓促起诉而进入诉讼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第二,涉诉后要合理的评估和预测诉讼中的各种风险。一般而言,诉讼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起诉阶段的风险。如诉讼主体不适合的风险;受诉法院选择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风险;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风险等。
  
案件审理阶段的风险。如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对方当事人反诉或第三人起诉的风险;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提供证据超过举证时限的风险;当事人对代理人授权不明、监督不力的风险;诉讼代理人能力不足、工作不力的风险;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诉讼代表人或代理人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财产、证举保全的风险等。
  
二审阶段的风险。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风险;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材料的风险;不按时缴纳上诉费用的风险等。
执行阶段的风险。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执行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数额的风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风险;被执行人申请再审引起执行中止或终结的风险;败诉方还应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第三,针对诉讼中的风险积极采取防范和应对措施。在合理地预测和评估诉讼中的各种风险之后,企业应该同诉讼代理人积极依法采取防范和应对各种潜在风险的措施,而不应该消极应对,坐失良机。
  
第四,积极评估和防范诉讼后的风险。在生效判决执行完毕之后,也存在因诉讼而带来的风险,如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或司法机关决定再审的风险、因执行错误而执行回转的风险等,对这些跟诉讼密切相关的风险,企业家们也不应忽视。
  
第五,败诉后谨慎选择申诉。在各类诉讼中,企业及其诉讼代理人虽然竭尽全力,有时也难免在终审中败诉。尽管各类诉讼法都规定了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再审立案的标准较高、立案率低、再审周期长、诉讼成本更高,企业在作出申诉决策时还是应该谨慎从事。在作出决策前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就申诉的可行性进行周密论证(主要就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并就申诉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和预测。
  
第六,合理预测和评估诉讼行为本身对企业或企业家所带来的机遇或风险,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诉讼行为本身对企业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讲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让该企业的客户、消费者、股民等仔细审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服务理念,对他们而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点小的偏差是难免的,关键是企业是否勇于承担责任,并以此为标准来决定该企业和品牌是否值得信赖。面临诉讼,企业应对失当,可以使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一落千丈(上市公司一旦涉诉更会严重影响其股价);应对得当,则会博得更多客户和消费者的信赖。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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