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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

2010/12/31 字体: 来源: 作者: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风险

  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应依约定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这里的买方指定的船舶应是买方指定船公司。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这其中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

如何规避风险

  众所周知,现今的国际贸易是买方市场,在此形势下,卖方为了促成一笔交易都尽可能的满足买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时,卖方应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此外,出口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体的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出口商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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