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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风险须重视防范

2008/7/3 字体: 来源: 作者:

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列入银行风险的范围之内,之前我们在谈到银行风险的问题时,更多提及的是资本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够。目前多数人对法律风险的理解仅仅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风险,对其采取的防范办法也仅限于加强对金融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查,这属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务的规定比较笼统,而且内容相对滞后,完全照章办事不一定见效。巴塞尔资本协议之所以把一贯不被人了解的法律风险纳入银行风险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近年来一些灾难性的金融丑闻的影响,比如巴林银行的崩溃。所有的金融犯罪都源于利益的驱动,但最后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结果的主因则是对法律的漠视以及银行当局的懈怠态度。针对于此,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写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每年对财务变动等重大事件至少披露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提高银行操作的透明度,遏制腐败和集团犯罪的发生。随着银行业务的拓展,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多,在从分业经营到混业发展的过程中会暴露出来许多法律的死角,这就给居心叵测者以可乘之机,而商业银行自身又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更多地是着重信贷方面的监控,完整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的建设还没有提上日程。因为市场风险充其量只能预测,很难真正控制;然而内部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则是完全可以控制,只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机制就可以,事实上,法律风险虽然鲜为人知,但造成的危机也是巨大的,市场风险会带来资本损失,不一定当然引发信用危机;但是法律风险就不同了,一场严重的危机一旦在银行内部爆发,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不但造成大量资金的流失,更致命的是银行信用的降低乃至丧失,投资者会给发生法律危机的银行贴上“不可靠”的标签。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推广,银行业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而立法的准备显然并不充足,但这不会影响新类型金融犯罪的滋生,但国际大形势又逼着中国金融业不得不仓促“起飞”,这是一场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旅程。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控体系设计思路法律风险监控体系应实行首席律师负责制度,首席律师对风险评估与监控设计方案和实施负总责,他在银行中的地位应相对独立,以外聘咨询专家的身份与银行签约,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议,首席律师下设律师团,负责银行法律风险监控的日常事务,银行内部不再单设法律部门。在银行系统,法律部门的工作虽然繁重,但过于琐碎,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而且工作人员本就属于银行内部的职工,难以跳出企业的框架来真正发挥监控作用。聘任首席律师是跨国公司的普遍做法,这种相对灵活的独立设置便于分清责任,减少内部“摩擦力”,维持监管体系的高效运行;在一些国外大公司里,首席律师的地位相当于公司副总裁。可以预见,国内的商业银行也必将走股份制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道路,其中,内部构建推行公司化管理的内容之一就是应与国际接轨,推行首席律师负责制。

银行内部的法律监控体系应包括以下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又分为合同文件管理、签约管理、合同交底管理、履约管理和索赔管理。所有合同的正本及复印件都由专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保管,任何人调阅都要履行手续;签约实行洽谈与签字分离制度,重要合同要由首席律师签字确认,律师团成员必须参加谈判和签字的全过程;签约之后负责该项目的律师团成员要申请召开合同交底例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律师在会上要将重要合同条款的履行注意事项以及违约产生的风险进行详细讲述,力争做到防范在先;对履约过程,律师要进行全程跟踪,所有往来法律文件都要由其把关,防止留下于己方不利的证据;关于索赔,律师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与业务人员密切合作,注意收集索赔证据。

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法律风险评估应涵盖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在签约前要对拟签约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特别要注意有关其资质的说明文件,对于特别重要的生意,律师应与专业调查公司合作,联手调查拟签约方的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不能仅局限于审查书面的文件;在履约过程中,要对合同双方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其他签约时未考虑到的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因合同变更发生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议,在这种时候,银行律师应对终止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选择其中相对安全的一种,如果决定终止合同,那么就要确定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最佳时机,打一场有准备之仗。上述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必须经首席律师签字确认并提交给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信息披露制度。什么样的事件和信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何时披露,披露前和披露后要做好何种准备工作,披露的文件如何起草,如何获得董事会的谅解同时尽量打消投资人的顾虑和敌意等等,上述种种都需要专业人员在技术上予以把关。可以这样说,每一次信息披露都是一个考验,任何草率或者懈怠的心理都是要不得的,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是危机的前奏。

危机处理制度。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远离危机,全球金融业的大环境决定了这是一场充满冒险的游戏,决定了银行要永远如履薄冰,要时刻保持危机意识,因为危机总会在你最想不到的时刻来临:即便没有内患,也会遭遇外忧.在国际大环境下,银行像所有的公司一样终将离开政府的保护伞,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这是无法避免的:比如处于资金链上游的公司可能会破产、搞恶性欺诈等等而使银行陷入连环诉讼之中,如何在恶劣的形势下最大限度地追回资金保证自己的信誉,就需要一整套危机处理程序。什么样的事件以及行为可以使危机处理程序进入“一级备战”的预警状态直至最终启动?最终决定由谁做出?上述程序一旦启动,业务部门应如何与律师协调配合?如果双方发生冲突,应如何解决?诸如此类,应写入商业银行的《危机处理办法》,予以明确,非常事件需要以非常效率应对,而提高效率最好的办法就是明确责任,最好包干到人。同时要规定启动这一程序启动的时间底限,当然是越早越好,如果等到了诉讼阶段才动起来就太晚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并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精神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落实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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