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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诚: 应让央企与私企面临同样的经营风险

2010/3/30 字体: 来源: 作者:

     3月18日下午,国资委召开发布会表示,确定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为16家,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要加快调整,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退出房地产业务。有不少人认为,央企退出将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不小影响,或能借此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其实,这种想法过于简单。

  首先,《公司法》是约束企业行为的基本法规,也是评判其行为对错的依据。从这个角度讲,央企高价拿地,并不违法,要求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务,是一种行政行为。央企虽因行政行为退出房地产业务,但依照《公司法》,依然可以通过资本渠道,涉足房地产开发经营,这不是一道行政指示就可以堵住的,如何监管和规范,国资委没有明确。

  其次,央企没有被设定退出时间表,要等到“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才会退出。这个时限有很大弹性,理论上可以是“很久”以后,因此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再则,保留的16家央企,将来还可以继续成立控股公司,这样房地产业的国企数量还可能增多。再说,保留的16家央企2009年在房地产板块的资产总额占全部央企房地产板块资产总额的85%,销售占全部央企房地产业务销售收入的86%,净利润占全部央企房地产业务净利润的94%。国资委的这一统计表明,央企房地产业务主要集中在16家企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78家央企退出,对央企占据的房地产领地的影响也不大,进而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

  应当说,就央企高价拿地,创造“地王”的问题而言,原因除了企业资金雄厚外,关键还是机制使得其经营者涉入房地产风险不大,包括企业行为被处罚可能性小、企业决策层、操作者利益不受影响等原因。因此,本文作者陈真诚认为,要遏制央企非理性拿地,国资委就必须完善对企业决策者、操作者经营行为的规范,让央企与私企面临同样的经营风险,这样地产领域的竞争才会更理性、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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