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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不可小觑

2012/1/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律师访谈

  主持:杨律师您代理的这么多公司法案例中,请您选个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可以吗?尤其是在代理该案中遇到的难点是什么?

  杨薇律师:印象最深刻的是我们针对一个集团公司的法律风险提供治理方案,并取得效果。这是一个家族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餐饮、及物流运输的优秀企业,2009年公司销售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该公司在经过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后,不断壮大,形成了拥有多个下属公司和生产基地的多元化集团公司。虽然该公司的业绩不断增长,却依然沿用了创业发展阶段的管控模式,法律风险隐患重重。

  经过律师的全面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在各个领域均存在着相应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缺乏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公司8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持有,大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董事长和总裁,权力完全集中在大股东一人身上,不仅大股东的个人风险转化成为公司的风险,而且使公司战略决策隐藏巨大的法律风险。

  3、内部控制管理设置不科学,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权力分配不当,对子公司干预太多,子公司无法发挥正常的积极性。存在相应法律风险。

  4、公司缺乏合同管理,合同的谈判、草拟、签署、履行、监督实施均散落在各个部门之中,无专门负责、无专业法律人士把关,法律风险隐患巨大。

  5、公司系家族企业,其主要管理人员无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陈旧,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公司的发展。

  6、公司劳动关系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人员流动比例过大导致公司难以形成凝聚力。且社会保险保障不到位,工伤事故等给企业带来的诉讼明显增加。

  我们提出的方案与治理:针对该公司风险提出了防范及治理建议,建立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四个方面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同时建议成立由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决策管理委员会,明确各组织的职责权限,使相关权力能够得到合理分配与制约;在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及制度建设,有效控制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各项制度,逐步引进职业经理人体制等。

  效果: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和发现该公司的法律风险,到治理方案的精心筹划和周密安排实施,目前来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公司的生产经营动作完全依赖制度运行,不仅公司的法律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使公司的规范化动作步入正轨。 

      主持:真的做得非常好。杨律师,公司法务中会常出现隐名股东问题,就您看来隐名股东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薇律师: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因为隐名股东目前尚缺乏法律层面的地位和有效地保护,加之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常常忽略了完善的书面手续。造成纠纷发生后隐名股东难以有效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合同中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尤其隐名股东有时只跟公司个别股东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同公司签订合同时更要谨慎评估风险,做好书面权利义务的约定。

  主持:杨律师,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杨薇律师: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知情和不知情。

  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予以认可,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⑵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主持:杨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因启动资金少,设立程序便捷等优势,几个朋友大伙就可以开公司,但常会出现有人未实际出资而在工商注册登记上是股东的情况,在法律上他有没有股东资格?能不能参与分红呢?

  杨薇律师: 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东的法定形式特征,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指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因此具有股东资格。可以按章程记载的分配方式参与分红。

  主持:杨律师,接着上一个问题,未出资股东要分红,却一直不实际履行出资,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当怎样维护自身和公司的权益呢?

  杨薇律师: 股东出资不实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公司和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诉请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依法限制其权利。

  主持:杨律师,您在公司法务方面的造诣很深,尤其是在公司项目运作和法律顾问方面更加突出。您能简单阐述一下代理公司项目运作和法律顾问方面的经验技巧吗?谢谢!

  杨薇律师: (一)全面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业务技能很重要:怎样才能做好非诉讼业务,这里说明两点,第一,本人接触的非诉讼业务有限,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第二,非诉讼业务的技巧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方法和技巧,所以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展开,我只能提一些基础的问题。我认为,作为非诉讼业务律师需要全面的知识结构和良好的业务能力,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一般都需要几年的锻炼和积累才能做出成绩,需要全面大量的法律知识,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知识尤为重要,再就是财务和税务知识,法律问题也涉及财务,同时也需要企业管理知识等等,这就不展开说了。

  (二)优秀的作战团队:在非诉讼业务中,除了具备自身的知识储备,还需要有一个优良的合作团队,律师业务,特别是诉讼业务,简单的只要一个律师就可以,但如果非诉讼业务要做好,就需要一个团队,如前面讲到的某集团公司的法律治理,我们律师事务所,一个项目要四五个律师。所以需要律师团队做战,给当事人提供不间断的服务,没有服务空白。非诉讼业务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范,学习的东西也很多。所以律师做非诉讼业务,需要与时俱进,不仅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还应了解与此相关的边缘学科知识,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行业发展及地方环境建设背景等,以达到全面的知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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