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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门”——企业危机生存之道

2010/1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去年下半年以来,以黄光裕落马为序幕带来的广东政商领域的一场大地震,其影响之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料,由此带给众多企业和企业家巨大的影响;去年10月,全球最大的玩具代工企业巨头——东莞合俊玩具厂破产倒闭给大量供应商带来了巨额的呆坏帐;08年底,人称“粤北首富”的煤老板朱思宜因涉入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案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政府加大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影响日益扩大,企业以及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应对和危机下的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和企业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法律风险可以说是企业家的“劫数”,我们珠三角地区民营经济由于其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模式,经济发展遭受了极为严峻的冲击,企业家此时如何应对法律风险这一“劫数”呢?首先要企业家要了解什么是法律风险,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危害性,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其次是要在像处理商业风险一样,运用合适的办法防范治理法律风险;最后就是要经常给企业做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问题。......

    据统计,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 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

    上述种种,都不禁让人疑惑: 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们到底怎么啦? 难道这些一定是中国企业不可逃脱的“劫数”? 难道中国的企业家们还处于“幼稚期”?还是中国的企业家们真的没有认识到企业的法律风险......

    事实上,如果纵深审视中国经济的发展全过程,不难得出上述法律风险的症结答案之所在。

    中国的经济发展,大约经历了计划经济、产品经济、市场经济,和今天的法制经济等几个阶段或者几个阶段性特征。在计划经济下,谁拥有“计划”的权力,谁就顷刻间拥有财富;在产品经济阶段,产品还处于非常匮乏的阶段,谁能抓住机会生产出产品,则也能够拥有财富;在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拥有足够的胆识和商业智慧,同样可以拥有财富。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走向法制经济,如果此时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不熟悉或不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外国法和国际惯例,则必然要承受巨大的法律风险。

    从中国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风险种类来分析,无外乎两大风险:第一是商业风险,如资金短缺风险、决策失误风险、管理不当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等等,第二就是法律风险。事实上,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因为企业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者最终将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进行体现,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但是,法律风险又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可能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某一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家能够初步判断和识别的。而法律风险却贯穿企业经营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且由于隐密性极强而不易被识破,并且一旦爆发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在目前法商结合的时代,商业活动必须依靠法律的规范及应用,法律也不断影响着商业,企业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轻视法律风险并不像企业选择承担商业风险那样是勇气和魄力的问题,法律风险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往往是企业所不能承受之重。这正如谚语云:“即使犯罪能够带来丰厚的回报,但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这种方式去寻求经济利益。”

    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某些企业家们,却最终忽视了这些基本的常识。可以说,我们的企业家不缺少发现商业机会的天赋,却缺少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充分认识,有的甚至是对法律和法律风险的漠视,往往还带着侥幸的心理来规避和逃避法律。

    这里的一组数字可以说明问题。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l%,但是中国企业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事实上,中国大部分企业家只有在“打官司”时才有可能想到法律,因为对法律风险防范费用支出为零的企业依然是大多数。

    如此,产生诸多法律风险,或者法律风险频繁爆发也就不足为怪了。

    综合分析,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成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属于外部法律环境的问题,如国内法制环境不是很健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以及国际法律环境不是很熟悉等原因;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自身原因所引起。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加入智维律师中国联盟通过研究发现,之所以我国企业频繁遭受法律风险,其具体原因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的重要性。如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很多企业还认为律师的作用仅仅是事后的“救火队员”。

    二是我国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专业法律人员的参与,并且企业内部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四是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没能很好的系统研究中国企业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由此导致服务的项目比较少,服务也不能专业化和系统化。很多律师也仅仅为适应企业的“打官司”需要,成为一个专业的“讼师”。

    五是由于没有人系统化的研究,也就没有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很好的法律风险教育与引导。这就如一项不为大众所知晓的新产品一样,如果不去做消费教育引导,则大众将很难购买这项产品。对于企业法律风险治理也是一样,没有人去做法律风险教育引导,企业就不会认识到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当然也就不会主动购买这种法律服务。

    六是企业缺少强有力的法务人员,也是导致企业频频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在几年前已经开始建设企业法务制度,尤其是首先在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中建立法务制度,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培训制度却远远没有建立。同时,对企业法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试也不是很系统,导致很多法务人员很难胜任企业对法务的实际需求,或者法务人员不能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很好的法律建议。

    虽然,企业的每一步经营活动都有法律风险相伴,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能够及早认识到法律风险,正确的识别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够避免法律风险,或者能够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的水平。

    智维律师中国联盟在这方面做了尝试,并且是长达八年的“法商”之旅尝试,而最终研究出了完整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治理、公司上市、兼并收购、税务筹划、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企业制度、技术开发、股权转让、公司担保、关联交易、出资融资、票据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海归创业、国际贸易、企业犯罪、公司诉讼等各个领域的法律风险1000余项,并初步建立了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研究的“软科学”体系。

    当然,这些系列研究不能束之高阁,更不能成为智维律师中国联盟谋取经济利益的“专利”。智维律师中国联盟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将这些研究成果进行充分的传播,让广大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够真正认识到法律风险的存在,以期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整体意识,从而更好的防范可能发生的企业法律风险。

    古人云:学无止境。

    同样,我们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也仅仅是一个开端。我们将一直继续我们法律风险研究的脚步,不断发现“法商”结合中的新的法律风险。

    如果,从大的方面讲,我们能够给中国法制经济建设“增砖添瓦”,或者从小的方面,能够给一些企业防范和治理法律风险起到一些启发作用,那么,我们就满足了。

    当然,如果有一天我们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真正认识了企业法律风险,或者如果有一天中国企业不再遭受那么多的法律风险了,或许,那时我们是真正的欣慰了。

    因为,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也是我们所期待的。

    文/尹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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